欢迎您来到 WWW.YRCC.GOV.CN

无障碍阅读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7-12-03 15:28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量调度工作,规范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11月20日以水资源〔2007〕469号文颁布实施。

 

  第一条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河水量调度总量控制是指十一省区市的年、月、旬取(耗)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断面流量控制是指水文断面实际流量必须符合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确定的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其中,水库日平均出库流量误差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5%;其他控制断面月、旬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5%,日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0%。 

 

  控制河段上游断面流量与控制指标有偏差或者区间实际来水流量与预测值有偏差的,下游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低于预警流量。

 

  第四条  黄河支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类管理。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非汛期水量调度;不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发布重要支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负责本辖区内重要支流的水量调度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水量调度管理机构和水量调度责任人,制定水量调度工作责任制。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水利部;水利部于11月公布。水量调度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黄河干、支流的年度和月、旬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一)每年的10月25日前申报本调度年度非汛期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二)每月25日前申报下一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分别申报下一旬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
  

  第七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需要实时调整用水计划或水库运行计划的,应当提前48小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第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水利部于11月10日前审批下达。

 

  第九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依照调度管理权限和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对辖区内各行政区域以及主要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提出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月28日前下达下一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期,应当根据需要于每月8日、18日、28日前分别下达下一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依照调度管理权限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对辖区内各行政区域及主要用水户月、旬用水计划提出意见,并于每月5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用水高峰期,于每月1日、11日、21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发生严重旱情的;

 

  (二)年度用水指标不足且辖区内其他水资源已充分利用的。

 

  申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的理由、指标额度、使用时间等事项。

 

  黄河水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黄河来水、水库蓄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需求情况,经供需分析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意见,认为有调整能力的,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认为无调整能力的,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

 

  (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逐月取(退)水量报表;

 

  (二)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报表;

 

  (三)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取(退)水量报表;

 

  (四)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报送上一旬的取(退)水量报表;

 

  (五)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前日平均取(退)水量和当日8时取(退)水流量报表。

 

  第十四条  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二)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报送上一旬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四)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当日8时水库水位、蓄水量、下泄流量和前日平均下泄流量报表。

 

  第十五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5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8月1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和7月将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应急调度期应根据需要加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黄河干流省际和重要控制断面预警流量按照下表确定。

 

黄河干流省际和重要控制断面预警流量表


                     单位:立方米每秒

 

断    面

下河沿

石嘴山

头道拐

龙门

潼关

花园口

高村

孙口

泺口

利津

预警流量

200

150

50

100

50

150

120

100

80

30

 

  第十八条  黄河重要支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指标及保证率按照下表确定。

 

黄河重要支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指标及保证率表

 

河流

断面

最小流量指标

(立方米每秒)

保证率

(%)

河流

断面

最小流量指标

(立方米每秒)

保证率

(%)

洮河

红旗

27

95

渭河

北道

2

90

湟水

连城

9

95

雨落坪

2

90

享堂

10

95

杨家坪

2

90

民和

8

95

华县

12

90

汾河

河津

1

80

沁河

润城

1

95

伊洛河

黑石关

4

95

五龙口

3

80

大汶河

戴村坝

1

80

武陟

1

50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责编: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