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