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 WWW.YRCC.GOV.CN

无障碍阅读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6:1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是黄河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全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黄委直属单位,是其管理范围内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黄委所辖工程建设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河道堤防工程、水文测验工程、防洪通信工程、灌溉供水工程以及黄委建设管理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无论谁投资兴建,都必须由黄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和水利部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4)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六条 工程在申报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否则不予申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黄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站、站两级设置。

    1黄委设置全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事机构设在规划计划局。

    2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单位职能的直属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水文局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各所在单位,业务上接受委质监分站指导。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单位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委属各质量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适应现场监督工作需要;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但同一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委质量监督分站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黄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主要职责:

    1管理黄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黄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3)管理黄委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委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

    (4)对委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派出质量监督项目站,实施质量监督。

    2对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监督具体事宜,委分站与省中心站商定);

    (3)省(自治区)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项目。

    3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参加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掌握委直属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委直属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委属单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与法规;

    (2)管理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4)参加水利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签证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7)掌握本单位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8)掌握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职责,由相应的派出机构负责制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质量监督站每年2月底之前应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上报分站审查,由分站明确年度需派出的质量监督的项目站(组)和需派驻的质量监督员的工程名单,未明确的工程或小型工程由各级质量监督站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及时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工程材料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支持质量监督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经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并认定划分结果;

    (4)监督检查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编写,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1)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利建设主管单位报告;

    (2)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利建设主管单位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黄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委质量监督分站授权,负责对委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并接受委属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质量检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黄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接受委托以下主要任务:

    (1)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2)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提出检测报告;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4)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已列入工程概算。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量的0.25%计取质量监督费,其中质量监督站的30%、监督项目站的40%上缴委质量监督分站,并于当年12月份全部交清。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交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收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交清。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收取的额度以内,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用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有: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购置、检测开支以及监督人员劳保用品、津贴等。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水利建设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建设主管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除监督员资格相应的技术职务,并3年内不予聘任。严重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委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

作者:    责编: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