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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处理办法(暂行)

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处理办法(暂行)

【字体:      】     打印      2007-09-07 08:3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黄河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准确处理,促进信息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信息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黄河防总办公室)信息主要是指防汛抗旱期间往来的各类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性质分接收信息和发出信息两大类。

  第三条  黄河防总办公室信息既是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掌握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指示精神、通知、要求和有关防汛抗旱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发出防汛抗旱指令、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信息处理是指接收信息的办理、管理和发出信息的起草、签发过程。

  第五条  信息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防总、国家防办和水利部有关信息处理的规定和办法。

  第六条  信息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黄河防总办公室值班室值班人员、值班处长和带班领导是黄河防总办公室信息处理的主要人员,信息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全面掌握有关防汛抗旱情况。

  第八条  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类别

  第九条  接收信息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期间接收的水文、工情险情、灾情、突发事件、指示要求和综合信息等。

  (一)水文信息:主要指流域面及部分区间的气象、降水和相关过程的预测预报、实测资料;黄河各主要控制断面的洪峰、水位、洪量、含沙量及颗粒级配的预测预报、滚动预报及实测资料;气温、水温、流凌密度、封开河时间、槽蓄水量、洪水水位、演进过程等冰凌预测预报及有关实测资料;流域片土壤墒情、旱情、引水信息;洪水期主要水文、通信测报设备设施雨水毁及修复情况等。

  (二)工情险情信息:堤防、涵闸、险工、控导等各类工程运行状况;河势变化情况;凌汛冰坝壅水情况;滩唇出水情况;堤防偎水、巡堤查险、各类工程险情发展及抢险进展情况;抢险组织、资金、人员、设备投入及料物消耗情况;流域片水库运行状况及出险、抢险情况;蓄滞洪区状态及运用情况等。

  (三)灾情信息:滩区进水、串水及洪水漫滩情况;漫滩地点、范围、围困人员、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及迁安救护措施;流域片山洪、泥石流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水库出险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降水内涝情况;人畜饮水及旱灾情况;相关救灾措施及进展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河道断流危机的出现;各种原因引起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船只翻沉、桥梁垮塌等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件;水利枢纽发生重大事故;恐怖组织破坏等人为重大破坏事件;通信及网络突然中断事件;计算机病毒大规模暴发导致网络瘫痪等。突发事件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下一步措施等要素。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发现场指挥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落实交办事项。

  (五)指示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批示;国家防总和水利部领导的指示和批示;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各位副总指挥的批示和要求;国家防总和国家防办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部署等。

  (六)综合信息:各省(区)防指及防指办公室的防汛抗旱情况报告;各省(区)防指及防指办公室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请示;黄河防总和黄河防总办公室工作安排部署和水库调度指令及落实反馈情况;有关领导检查、指导、调研、考察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其他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等。

  第十条  水文、工情险情、灾情、突发事件、指示要求和综合信息等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性质和主要内容又可分重大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日常信息等类别。

  (一)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1、水文信息中的流域性或局部大的天气形势变化,短时或日降雨100毫米以上、3日降雨200毫米以上的信息;龙门4000立方米每秒流量及以上,花园口3000立方米每秒流量及以上,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主要支流达报汛流量的信息;河道断面接近漫滩流量或水位的信息;水库超汛限水位的信息;封开河信息;主要断面流量接近警戒流量的断流危机信息;紧急抗旱引水需求信息等。

  2、工情险情信息中的重大险情信息;可能威胁防洪安全的主要河势、水位变化;水库出险信息;堤防出现重大险情;蓄滞洪区运用信息等。

  3、灾情信息中的漫滩信息;被水围困群众、人员伤亡信息;特大干旱信息等。

  4、突发事件中的河道断流危机事件;重大水污染事件;水利枢纽重大事故;船只翻沉、桥梁垮塌、人为破坏等造成的人员死亡事件;通信或网络中断1小时以上事件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防总领导、水利部领导的讲话、批示、指示等信息;国务院、国家防总、水利部的电文等信息;黄河防总副总指挥以上领导的指示、批示等;新华社等重要媒体的国内动态清样信息等。

  6、综合信息中的黄河防总和黄河防总办公室重要工作部署、水库调度指令未落实的反馈信息;水库实时调度中超出调度原则、指标的调度指令;有关领导检查、指导、调研、考察黄河防汛抗旱的信息等。

  7、带班领导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二)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1、水文信息中的流域性或局部较大的天气形势变化,短时或日降雨25毫米以上、3日降雨100毫米以上的信息;龙门3000立方米每秒流量及以上,花园口2000立方米每秒流量及以上,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主要支流达较大流量的信息;龙门断面含沙量超100公斤每立方米、花园口断面含沙量超30公斤每立方米的信息等。

  2、工情险情信息中的河道工程较大险情信息;主要河势变化;较大险情抢险组织及进展情况等。

  3、灾情信息中的串沟进水、耕地淹没损失;人员迁安救护、相关救灾措施及进展情况等信息。

  4、突发事件中的水污染事件;人员落水受伤事件;通信或网络临时中断事件等。

  5、各省(区)的重要防汛抗旱信息。

  6、黄河防总办公室正常的工作部署;正常调度范围内的水库调度指令等。

  7、带班领导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三)一般信息主要包括:

  1、水文信息中的流域性或局部天气形势变化;支流降雨引起的黄河河道流量变化或含沙量变化;流凌信息等。

  2、工情险情信息中的河道工程险情信息、抢险组织及进展情况等。

  3、值班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四)日常信息主要包括汛期、紧急抗旱期的各类日常防汛抗旱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发出信息参照接收信息,也可分重大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日常信息等类别。

  发出信息主要通过明传电报、防汛简报、汛情通报、值班报告和新闻发言等形式,发出黄河防总和黄河防总办公室的防汛抗旱指令、要求,实施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对外发布重要信息等。

  (一)明传电报:主要发出黄河防汛抗旱情况报告和工作部署情况报告;向上级部门发出防汛抗旱有关请示和报告;向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各位副总指挥报告防汛抗旱重要信息和有关工作情况;向八省(区)防指、三大军区通报有关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发出水库调度指令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送和抄送单位。

  (二)防汛简报:主要反映某一项重要工作、重大活动、主要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等事项。防汛简报主要报送国家防办、黄河防总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各位副总指挥,发各省(区)防指办公室、黄河防总成员,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发相关单位和部门,范围较广。

  (三)汛情通报:主要反映水文预测预报,通报洪峰、洪量及洪水演进过程,报告工情险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等。根据需要确定发送单位和部门。

  (四)值班报告:主要反映当前雨水情、主要断面流量、水库蓄水及运用方式、工情险情信息、防汛抗旱工作安排部署、有关领导活动等事项。上报国家防办并通过综合办公系统发布。

  (五)新闻发言:针对黄河防汛抗旱某一特定重大事件向社会、媒体发布情况。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接收信息的处理:

  (一)重大信息:原则上由带班领导立即批转黄河防总常务副总指挥和黄河防总秘书长、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阅示,并提出拟处理建议;值班人员要密切跟踪办理;如有必要由黄河防总常务副总指挥或黄河防总秘书长、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批转黄河防总总指挥阅示。重大信息一般要报黄河防总总指挥和各位副总指挥阅知。重大信息的批转、送达不得超过两个小时,涉及工程安全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信息批转、送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二)重要信息:原则上由带班领导尽快批转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阅示,并提出拟处理建议;值班人员要跟踪办理;如有必要由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批转黄河防总常务副总指挥阅示。重要信息的批转、送达一般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三)一般信息:由值班处长批转带班领导阅示,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四)日常信息:由值班处长及时予以处理。

  一般信息和日常信息均应在值班人员、值班处长当班时段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发出信息的处理:

  (一)明传电报和汛情通报:根据需要由值班人员或相关人员拟稿,值班处长核稿。属于日常信息和一般信息范畴的,由带班领导签发;属于重要信息范畴的,由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黄委防办主任签发;属于重大信息范畴的,由黄河防总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黄河防总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二)防汛简报:根据需要由值班人员或相关人员拟稿,值班处长核稿,带班领导审核并签发。

  (三)值班报告:由值班人员拟稿,值班处长核稿并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河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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