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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8-04-28 10:55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 为强化黄委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

    一、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以下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

    二、对单位的组织处理包括以下两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赔偿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可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合格、允许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或者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削减安全设施以及有安全设施而不投入使用,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工反映的事故苗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一、上级单位(部门)对基层反映、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漠然置之,拖延不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

    十二、全年事故较多,超过年度事故控制指标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可给予组织处理:

    一、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可给予组织处理:

    一、一般责任事故: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

    二、较大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重大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可给予诫勉或者调离;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发生一起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可给予调离或者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可给予诫勉或者调离,同时对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

    五、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可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对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两起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可加重处理。

    对事故调查组或者安委会认定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可加重处理。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不高于500元、600元、800元的经济赔偿;

    二、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不低于1000元、14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

    三、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不低于1500元、2000元、3000元的经济赔偿;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不低于5000元、7000元、10000元的经济赔偿。

    对事故调查组或者安委会认定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类事故,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可加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经济赔偿的追究,由事故处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工会组织予以协助和监督。

    安全生产经济赔偿款主要用于补偿因事故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责任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可给予组织处理:

    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接到《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的;

    五、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九条 配合治黄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者事故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年度先进个人。

    一、凡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超过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即:山东河务局、河南河务局每年两起,其它单位(部门)每年一起;

    三、发生较大责任事故起数超过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即:山东河务局、河南河务局每年五起;人员超过1000人、且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正局级单位每年三起;其它单位每年两起;委机关各部门每年一起。

    在核定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以内,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扣5分;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扣2分。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落实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批复下达后,各单位要及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做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落实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时,不得擅自更改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落实文件要及时放入本人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有关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通报,通报批评文件和书面检查材料要放入本人档案或单位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等级”划分以《黄委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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