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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试行)

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53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委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参照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关于建立巡视制度试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

    一、 巡视干部的选派

    1、参加巡视的干部从已经离开领导岗位的正处级以上干部中选派。条件是党性强、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

    2、每次派出巡视组的具体人选,由委纪检组、监察局会同人劳局提出,报委党组批准。

    二、巡视干部的任务

    1、了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了解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委各级党组织各项政策、制度、措施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情况。

    4、巡视情况及时向委纪检组、监察局报告,有关重要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局报委党组。

    5、巡视采取一事一办的方式。

    三、巡视干部的职权

    1、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委)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找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谈话。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谈话。

    4、查阅会议记录或有关资料。

    四、巡视干部的纪律

    1、巡视干部执行委党组及委纪检组、监察局交办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

    2、巡视干部不承办被巡视单位的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单位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3、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4、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五、 巡视干部的管理

    1、巡视干部直接向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2、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巡视干部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3、巡视期间由委纪检组、监察局或人劳局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4、巡视工作的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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