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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6:5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向社会化、市场化转化的需要,规范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行为,促进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黄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黄河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的企业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是指以工程维修养护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建设和业绩等。

  第五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委属有关单位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授权,负责所辖区域的相应等级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企业资质等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质。

  第七条  从事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企业应具有与承担河道工程或水闸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章  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  一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中的2项以上,且达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1)设计流量100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50m3/s以上的水闸2座;

  (2)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50km以上;

  (3)黄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或黄河支流河道整治工程6处以上。

  4、企业维修养护的工程所在的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至少有1个在其维修养护期间获得过“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二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中的2项以上,且达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1)设计流量50 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 m3/s以上的水闸2座;

  (2)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

  (3)黄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或黄河支流河道整治工程6处以上。

  4、企业维修养护的工程所在的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至少有1个在其维修养护期间获得过“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承担过下列规模以上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

  (1)设计流量10 m3/s以上的水闸;

  (2)Ⅰ级堤防长度1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

  (3)黄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1处以上,或黄河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已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但未达到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定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黄委颁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证明;

  5、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的业绩材料;

  6、企业前三年财务审计表(原有企业);

  7、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评定,未获通过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二级资质由委直属河务局初审合格后报黄委审批;

  三级及临时资质由黄委或黄委授权单位审批,报黄委备案。

  第十五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统一印制,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2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验一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处理。

  申请升级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初审通过后签署审核意见,再报审批部门。

  资质等级升级原则上应逐级上升,一般不得越级升级。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上报审批部门,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从事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企业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到原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资质审批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不履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

  3、拒不服从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主管部门的监督;

  4、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5、不按规定办理年审的;

  6、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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