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委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黄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以及黄委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等举办的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治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黄委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
第五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领导干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特别是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黄委工作中心任务和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技术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黄委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委人事劳动教育局是黄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委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全河培训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有关人员培训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涉外事宜;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黄委经水利部审查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认定范围内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治黄事业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委机关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人事劳动教育局。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形成黄委年度培训计划印发执行。委属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开班前要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日程表、教师、教材、教室等内容。并由同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开班。培训期间,办班部门要认真做好学员的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优先在黄委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定培训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委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应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书面向人事劳动教育局报送培训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日程表、教师名单、教材、学员成绩、培训效果等。委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委人事劳动教育局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总结。
第五章 培训登记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培训证书由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和审核。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干部发放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习考核登记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由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及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各单位、各部门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对证书和登记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以及篡改登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主办或承办经批准面向水利行业举办的培训班,可以向水利部直属系统以外的学员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培训经费预算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水利部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部门,人事劳动教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培训班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要进行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