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预案(试行)
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调处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流域内省际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在跨省、自治区河段和省、自治区边界河段因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所引发的权益纠纷。
本预案适用于: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调处或应急上报的,以及水利部交黄委处理的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
(2)黄河干支流跨省、自治区河段和省、自治区边界河段。
1.3 分级
黄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重大水事纠纷和一般水事纠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事纠纷:
(1)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2)出现破坏或危害重要水工程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其他水事纠纷为一般水事纠纷。
1.4 工作原则
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处置、科学公正。坚持依法办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运用科学手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地调处纠纷。
(2)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起关系协调、程序规范、反应迅速、运行有力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3)预防为主、防处并重。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际边界河道的监督管理,对水事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防止引发水事纠纷。
(4)分级管理、逐级协商。纠纷双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相互沟通,互谅互让,逐级协商;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可提请黄委处理。
2 职责划分
2.1 黄委
(1)指导委属管理机构开展直管省际边界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重大水事纠纷应急调查处置和一般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3)组织对水事纠纷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负责有关情况的上报和通报。
2.2 黄委所属管理机构
(1)负责黄委直管的省际边界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非直管的省际边界河道水行政联合执法检查。
(3)配合开展省际水事纠纷现场调查,参加黄委组织的协调工作,组织或参加现场巡查监督,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2.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指导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非黄委直管的省际边界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组织开展重大水事纠纷调查,责令停止引发纠纷的水事活动。
(4)督促指导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现场调查,根据需要,与对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5)配合黄委组织的现场调查、相关技术分析论证和协调工作。
(6)指导县(区)级人民政府编制纠纷处理意见的执行方案,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4 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黄委直管的省际边界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水事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2)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
(3)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现场调查,负责与对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编制纠纷处理意见执行方案,并负责执行方案落实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2.5 当地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负责编制纠纷处理意见的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与对方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4)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3 预 防
3.1 普法宣传
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省际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创造良好的水法制环境。
3.2 水利规划
黄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际边界河道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编制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订计划,逐步完成。根据规划科学指导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有效预防水事纠纷发生,同时为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依据。
3.3 河道巡查
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河道巡查工作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省际边界河道开展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各种水事行为。
3.4 水行政执法
(1)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创新执法模式,依法及时制止并查处省际边界河道内出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黄委接到举报或其他途径反映省际边界河道内发生水事违法活动的,应及时转交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委所属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委所属管理机构应及时依法查处。
4 应急处置预案
4.1 应急程序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1)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得知情况后应迅速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在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3小时内逐级分别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并核实后,上报黄委。
(2)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时,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抵达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3)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迅速开展调查,摸清情况,在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引发纠纷的水事活动同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同时,应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成立前线指挥部,控制事态发展。
(4)黄委接报后,经核实,视情况成立由黄委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际水事纠纷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安排现场调查工作组,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有关意见的执行。
(5)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应急处置意见。
4.2 一般水事纠纷因矛盾升级,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时,启动上述应急处置预案。
5 一般调处预案
5.1 调处程序
一般水事纠纷或重大水事纠纷经应急处置事态得到控制后,启动一般调处预案:
(1)黄委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必要时,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工作组,进行分析论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重大水事纠纷经应急处置事态得到控制后,纠纷双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黄委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连同协商情况及时报送黄委。
(3)黄委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调处的纠纷后,组织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协调工作,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涉及拆除违章工程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编制具体的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派出督查工作组,驻守现场督查。
(5)黄委及所属管理机构应加强处理意见的督促检查,视情况,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开展现场督查。
(6)涉及违章工程拆除的执行方案完成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验,提出初验报告,报请黄委验收。黄委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通过实地勘测,开展验收。
(7)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结束后,黄委应及时对纠纷调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上报水利部,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6 奖惩
6.1 奖励
对在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纠纷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黄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事纠纷重要情况的;
(2)拒不执行水事纠纷裁决的;
(3)煽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因在调处水事纠纷中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7 附 则
7.1 制定与解释
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黄委所属管理机构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报黄委备案。
本预案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