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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试行)

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54      来源: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主体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时间

    任命(聘任)文件下达之后一周内。

    四、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廉政承诺卡,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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