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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7-04-02 08:57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维修养护工期合理、质量可靠、资金使用合规等,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验收。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指年度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依据签订的合同,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和有关批复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专项验收还应包括设计文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年度验收由山东、河南河务局所属市(地)级河务局,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河务局,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年度验收前,水管单位应组织对维修养护项目进行初验;具备验收条件的,由水管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年度验收申请书”。

    第七条 年度验收由市(地)级河务局主持,成立年度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市(地)级河务局有关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主持,成立专项验收委员会,成员由水管单位、质量监督、设计、监理、维修养护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年度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方法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工程面貌、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检,其检查结果作为验收资料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对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其抽检结果作为年度验收、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条件

    (一)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二)维修养护单位对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了自检,水管单位完成了初验;

    (三)工程运行期间和历次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四)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已完成;

    (五)财务结算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

    (一)审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1),包括年度初验工作报告,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和专项验收鉴定书;

    (二)核定完成的工作(工程)量,检查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三)检查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需要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四)检查维修养护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对维修养护内业资料做必要的抽检;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并通过“年度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宣布验收会的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听取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查看维修养护工程现场及有关文字材料、声像资料;

    (五)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年度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会议。宣读“年度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年度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年度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2。文件份数按资料存档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管单位,其他单位由水管单位负责发送。


第四章 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条件

    (一)维修养护专项已按合同完成;

    (二)维修养护单位完成自检,监理单位已经做出认定;

    (三)水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资料齐全;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五)财务结算已完成。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

    (一)审查水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的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附录1);

    (二)核定完成的工作(工程)量,检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三)检查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需要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四)检查维修养护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对维修养护内业资料做必要的抽检;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生设计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七)讨论并通过“专项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3。文件份数按资料存档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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