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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14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河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闸工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其材料差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对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或办法;

    (二)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三)  核准招标备案报告;

    (四)  组建并管理黄委评标专家库;

    (五)  受理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的落实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检查所辖范围内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并对规避招标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备案报告并进行初审;

    (四)  参与黄委对所辖范围内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五)  受理所辖范围内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人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报送招标备案报告;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三)  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和施工现场踏勘工作,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

    (四)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是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指定场所。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遵守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  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四)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或具有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安排;

    (五)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应急度汛项目;

    (四)  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一)  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

    (二)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  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  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  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  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备案报告由招标人编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资质条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

    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报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将招标备案报告报山东、河南河务局,山东、河南河务局审查后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黄河小北干流防洪工程、三门峡库区治理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报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直接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备案报告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招标备案报告未经核准,不得擅自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除应当在国家、水利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同时还应当在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须将招标公告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工程业绩、财务能力等资格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  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

    (四)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五)  投标文件格式;

    (六)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  技术条款;

    (八)  设计图纸;

    (九)  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  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公告)所要求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  投标报价书(视情况可增加调价函);

    (二)  授权委托书;

    (三)  质量承诺书;

    (四)  施工组织设计;

    (五)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一个标段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二)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三)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四)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  主要施工设备;

    (六)  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七)  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八)  财务状况;

    (九)  企业履约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  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  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  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  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  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黄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所指利害关系包括:

    (一)  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

    (三)  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  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  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  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  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  逾期送达的;

    (三)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  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的履约承诺信息公布在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上。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和资料由各相关单位、部门或组织归口妥善管理。

    第六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适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规定,但不应当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  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单位和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黄建管[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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