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规定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黄水闸除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年度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年度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专项包括堤防隐患探测、堤防黏土盖顶、堤坡整修、道路维修、根石探测、根石加固、根石及坝坡整修等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的其他维修养护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项目划分与确定
第五条 各水管单位应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编制年度维修养护专项设计,其内容要合理、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根据工程设计标准,在完成工程观测、探测、普查及河势预测等技术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定额标准》中维修养护项目分类,合理确定维修养护专项,确保年度日常养护项目与维修养护专项工程(作)量的全面完成。
第七条 堤防隐患探测专项,按照《黄河堤防工程隐患电法探测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应有计划、分堤段集中安排探测,每年度以市级河务局为单位汇总,并将探测分析报告报省级河务局审查,结果报黄委备案。
第八条 未硬化堤防维修养护专项,包括堤顶维修土方(即黏土盖顶)和堤坡维修土方两部分。其中堤顶维修土方主要用于土质结构堤顶遭受风蚀、车辆碾压,造成堤顶土方损耗,高程降低的修复;堤坡维修土方主要为雨毁、局部平整及堤防坡脚补残等。
硬化堤顶(包括硬化的上堤路口、路沿石等)应参照公路维修养护的有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专项。
第九条 河道整治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包括根石加固、坝顶、坝坡维修土方消耗等。根据根石探测资料分析和河势变化预估,结合坝顶、坝坡维修对根石走失的工程进行加固,应作为专项进行设计。
第十条 生物防护工程的维修养护专项,应在搞好经常性养护工作的同时,针对受损坏情况,结合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维修编制草皮、树木补植专项设计。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工作需要,提前安排维修养护专项的勘测、观测、检查,为专项设计编制提供依据。
第三章 设计编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各水管单位应根据所辖水利工程运行状况,按照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管理行业发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
第十三条 编报程序
(一)年度工程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由水管单位负责,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工程维修养护专项编制由水管单位负责,按照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1.山东、河南河务局负责所属水管单位的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设计审批,并报黄委备案;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河务局及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所属水管单位的专项设计由黄委组织审查审批。
2.工程维修养护专项一经审批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原审批单位核准。
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变更应在变更申请得到核准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专项变更申请报上级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是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编制应符合该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规划,并应在下年度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四章 编制原则与内容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管理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与专项的进度安排应符合工程管理的特点,按照“经常养护、及时修复、养修并重”的原则合理编制,确保工程完整与运用安全。
第十七条 编制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应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黄委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维修养护工程量及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编报工程维修养护专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设计申报文件、设计报告、图纸等。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专项设计报告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与维修养护规划及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的关系,专项编制的依据、原则及预期目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工程量及经费预算,工作进度安排,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