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首席专家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黄委首席专家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一、目的
推进治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黄”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治黄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作用,营造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一流成果,为实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终极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范围
设立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首席专家。
结合实际,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学科中设立学科领域首席专家,每个学科领域设1名首席专家。
根据重点研究项目计划安排,设立研究领域首席专家,每个重点研究项目设1名首席专家。
三、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高尚的个人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广博的相关学科交叉知识、创新的学术见解和科学思想,既了解水利行业相关领域的科技前沿,又了解治黄相关领域的实际需求,具有解决治黄事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
3、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深入的学术往来与联系。
4、具有敏锐的直觉和洞察力,能就本学科领域及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方向选择及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四、必备条件
首席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级高工任职资格,并有志为专业发展和建设做出创新性贡献的专家(含柔性引进的专家),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获以下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勘测设计大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第一、二层次专家、省部级科技精英、省部级科技功臣。
4、委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过黄河重大科研项目和生产项目且取得显著效果。
五、产生程序
1、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
(1)由提名委员会组织对学科领域首席专家提名人员的评议,确定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提名人选。提名委员会从黄委专家库中产生,委总工程师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至少三名提名委员可联名推荐一名提名人员,每位提名委员最多可联名推荐二名提名人员。
(2)对提名人选在本人所在单位、委机关、黄河网、黄河人事劳动教育网上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众评议意见将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参考。
(3)评审委员会组织对通过公示提名人选的公开答辩,并提出首席专家的候选人建议。评审委员会由黄委专家库随机产生,分管主任及总工程师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4)委党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首席专家候选人建议进行审定。通过审定者,经公示后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签订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责任书。
2、研究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学科领域首席专家的产生程序执行。
六、任期
学科领域首席专家一届任期4年,届满重新产生,可连选连任;研究领域首席专家在研究项目完成时即不再担任该项目的首席专家。
七、职责
1、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任务。
2、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以专题或综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就其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发展、最新科研成果、对治黄工作的影响等方面向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并从专业方向的选择、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具体指导,组织学术梯队完成相应任务。
4、负责本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5、研究领域的首席专家,实行首席专家领导下的项目专家组负责制。首席专家具有项目专家组成员的选聘权和项目经费的支配权,并接受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依托部门的监督。
6、每年作一次大型学术报告。
八、待遇
自命名之日起,首席专家每人每月享受技术津贴2000元,由黄委统一拨付;黄委治黄著作出版资金优先安排首席专家的专著;每年派出3~6人次首席专家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每年安排一次健康疗养;首席专家可配备学术秘书。
九、考核
1、考核组织
首席专家的考核由首席专家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劳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任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和一次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考核程序
(1)考核组听取首席专家的述职报告;
(2)考核组对首席专家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推动学科进步的实绩;
(3)给出评价等次。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认真履行首席专家职责,较好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对推动学科进步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基本履行首席专家职责,基本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没有履行首席专家职责,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可确定为不合格。
4、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职期内中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担任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基本合格者,由考核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有条件地继续担任该学科领域首席专家;不称职者,由考核组建议,委党组审定终止其首席专家职务,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2)届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考核组建议,委党组审定连任下届首席专家职务;基本合格及以下者,自行终止其首席专家职务,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管理
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首席专家的统一管理。首席专家的调动、任免、奖惩等,须事先征得委同意。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