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黄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养护单位。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
1、货币资金,养护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内控制度,保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2、应收及预付款项,养护单位应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坏账管理制度,严格坏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3、存货,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维修养护合同金额包含工程维修养护石料费用的,养护单位参照《黄河水利委员会防汛石料管理办法(暂行)》(黄财[1999]1号)进行石料采购和管理,维修养护合同金额不包含工程维修养护石料费用的,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石料直接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领用,具体领用办法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五条 长期投资,养护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对外投资必须上报本单位出资人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分类编号、建账、立卡,做到账、卡、物相符。低值易耗品由养护单位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重新界定,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计划和规范的合同,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购建应经出资人同意。在固定资产购建时,若现金流量不足,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形式,但不得直接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折旧可以根据每个固定资产实际运用情况,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 无形资产,其计价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规定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养护单位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八条 养护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
第九条 福利费的计提应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改善。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医药费和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在福利费列支。
第十条 应交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教育费附加在其他应交款核算。
第十一条 预提费用包括养护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大修费、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二条 养护单位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的实收资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出资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养护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2、出资人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以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第十四条 养护单位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等。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的盈余公积包括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保证单位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每年必须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签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应包括:
1、养护单位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
2、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指标和效益指标。
3、针对客观因素的修正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要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有关指标由养护单位申报,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 养护单位应加强维修养护成本、费用的核算,健全基础资料,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合理确定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建立规范的维修养护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是指在国家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分为直接维修养护成本和期间费用。直接维修养护成本包括从事维修养护工作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养护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总账科目下,以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控导工程维修养护、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泵站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设二级明细科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设三级明细科目进行项目核算。
1、人工费:是直接从事工程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工资部门根据考勤表、施工任务书和承包结算书等,每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单位工程用工汇总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工资分配表”,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和费用。
2、材料费:是维修养护工程耗用而构成工程成本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额及租赁费用。不包括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提供的石料及其他材料等。
3、机械使用费:是指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应先归集在“机械作业”科目。月末财务部门根据“机械作业明细账”和“机械使用月报”等资料,编制“机械使用费分配表”,将其费用分配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4、其他直接费:是指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施工用的水、电、流动施工津贴、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临时设施摊销等。其他直接费一般都可分清受益对象,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
5、间接费:是指养护单位下属各施工项目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项目部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间接费用可采用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定额费用比例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设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性科目,进行费用性支出的核算。养护单位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1、营业费用:是指养护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广告费,以及为招投标而专设的招投标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发生的营业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
2、管理费用:是指养护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机构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发生的管理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
3、财务费用:是指养护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养护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发生的财务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
第六章 收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养护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进行工程维修养护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其他工程养护以外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跨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养护单位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2.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养护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养护单位工程维修养护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
第三十条 养护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养护单位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养护单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养护单位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养护单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养护单位应定期向出资人和相关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养护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养护单位工程养护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税金交纳、折旧计提、各项财产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养护单位财务报告按月、季、年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资人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及时对财务工作进行总结,进行财务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 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制;
(二) 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
(三) 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四) 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养护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养护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黄委会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