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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字体:      】     打印      2011-12-02 15:27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水利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单位和委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委机关部门处长、副处长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委机关部门代管和委属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根据中央和水利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委党组的工作安排,应体现本年度的工作特点。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评价要点按照分类、分层次的原则进行设置。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针对事业单位、企业、机关部门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点。(见附表1、2、3)

  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针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点。(见附表4、5、6、7、8、9)

  第六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不划分等次,但要做出整体评价,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得票率不低于二分之一。考核对象是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完成委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评为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不低于三分之二。 

  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评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八条  年度考核时,成立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重点考核的单位由人事劳动局成立考核组,一般考核的单位和机关部门由本单位(部门)成立考核组。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委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确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受理领导干部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委副主任、委纪检组组长兼任,成员由人事劳动局、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直属机关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局,负责承担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各单位提前撰写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领导干部撰写个人述职述学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党组决策部署及落实委党组工作安排、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党组决策部署及落实委党组工作安排、完成目标任务、行业管理、服务基层、反腐倡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等方面情况。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审定,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提前发给参加测评人员。

  (二)召开本单位(部门)考核测评会议。委属单位的考核测评工作由本单位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局派员参加。对重点考核的单位,由委考核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测评工作,并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深入考核。机关部门的考核测评工作由本部门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人员范围内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委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委副总工年度考核测评会议参加人员为与副总工联系较多的单位(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委机关部门年度考核测评会议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全体职工。

  (三)民主测评。由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召开委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会议,委领导、委属单位和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委属单位和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本单位(部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职结束后,由委领导对委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上级评议,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机关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评议,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年度考核会议的民主测评采取现场发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在委领导、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参加考核测评会议人员等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中面向委领导、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民主测评,由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委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会议进行;面向本单位参加考核测评会议人员的民主测评,由各单位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发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汇总后报人事劳动局。

  委属单位其他负责人(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民主测评,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测评会议人员范围内,采取现场发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委副总工的民主测评,在委领导、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工作联系对象等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中面向委领导、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民主测评,由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别发票,指定地点投票的方式进行;面向工作联系对象的民主测评,由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发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委机关部门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在委领导、委机关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全体职工等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中面向委领导、委机关部门负责人的民主测评,由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别发票,指定地点投票的方式进行;面向本部门全体职工的民主测评,由各部门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非现场投票,指定专人负责用票箱回收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考核组汇总后报人事劳动局。

  委机关部门处长、副处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民主测评,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测评会议人员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各部门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通过加权计算综合得分予以反映。其中在人事劳动局组织召开的委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会议上对机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测评结果以一定权重计入机关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考核结果。权重分配,由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根据测评结果,征求联系该单位的委领导的意见,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委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测评结果、优秀指标,结合平时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联系该单位的委领导审定。

  委副总工的考核等次,由委总工根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根据民主测评综合得分排定名次,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委机关部门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委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测评结果、优秀指标,结合平时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机关部门处长、副处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等次,由本部门根据考核情况、优秀指标,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提出等次建议,按测评结果排序报考核委员会。

  (六)确定考核等次。副总工、委机关部门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其他委管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报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对象为部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还须报水利部备案。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机关(部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计算为基数,被确定为优秀的也不占所在单位(部门)的优秀指标。

  (七)考核结果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八)考核结果反馈。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委人事劳动局向被考核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由委人事劳动局通过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委人事劳动局。考核情况报告包括:民主测评结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干部任职考察、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学述廉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将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和相关的奖惩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组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考核的相关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符合工作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组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新调入的干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正在挂职交流的干部,由挂职交流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交流结束的当年,由挂职交流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干部,考核年度内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六)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往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委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黄党〔2008〕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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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黄党71号(附表1-18).doc

黄党71号(附表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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