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稿)
全国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情信息管理,提高水情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水情信息报送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水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直属的水文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及其地(市)水文机构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信息报送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承担水情信息报送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其上级主管机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水情信息报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汛报旱计划,下达报汛报旱任务;
(二)负责全国水情信息处理系统和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对中央报汛站(含雨量、河道、水库、闸坝、泵站、潮汐、土壤墒情、地下水情以及水质等各类站点,以下通称报汛站)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的考核和评定,实时公布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统计结果。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所属(所辖、所管理)报汛站(含地(市)水文机构及非水文机构)的水情信息报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流域管理机构、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汛报旱计划,下达报汛报旱任务;
(二)负责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考核和评定所属报汛站水情信息的报送质量。
第六条 地(市)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属报汛站水情信息的报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报汛站水文基础信息的收集、录入、更新和维护。
(二)负责所属报汛站实时水情信息的报送、校核和更新等。
第七条 水情报汛站承担本站以及所管理的委托报汛站(以下简称委托站)水情信息的报送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报汛任务书和有关规定编发水情信息,做到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确保水情信息报送质量;
(二)建立和健全本站与委托站的值班及收报、发报登记校审制度;
(三)定期检查和维护本站及委托站报汛设施设备,确保报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承担水情信息报送任务的非水文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省级防汛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书,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水情信息报送任务,并接受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章 报送内容
第九条 水情信息分为两类:水文基础信息和实时水情信息。
第十条 水文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汛站所在流域、河流水系、流域面积、位置等考证资料;
(二)报汛站大断面资料、水位流量关系等成果;
(三)报汛站水文要素历史最大值,历史最小值,年极值系列,不同时段均值系列等特征值;
(四)报汛站所在断面的防汛特征值(河道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水库汛限水位等)。
第十一条 实时水情信息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河道水情、水库(湖泊)水情、闸坝水情、泵站水情、潮汐水情、沙情、冰情、土壤墒情、地下水情以及水质等方面的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基础信息的校核、补充、更新工作应于每年汛前完成;水文要素多年均值系列应五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水情信息报送质量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负责考核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中央报汛站水情信息报送质量;
2、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考核所属(所辖、所管理)地(市)水文机构及非水文机构中承担水情信息报送任务单位的水情信息报送质量;
3、地(市)水文机构负责考核所属报汛站的水情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实时水情信息报送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报文数量、报送时效性、错报数量(含格式错报及数据错报)及更正数量等。
第十五条 水情信息报送时效性用到报率表示,即各类实时水情信息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到达各级水文机构的正确报文数量占报文总数量的百分数;
格式错报是指报文不符合《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无正确更正报文的报文;
数据错报是指报文格式准确、内容错误的报文;
错报率是指错误报文数量占报文总数量的百分数;
更正报是指超过规定报送时间之外采用修正报文或删除报文格式编发的报文;
更正报率是指更正报文数量占错报报文总数量的百分率。
第十六条 水情信息报送质量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优秀:
1、到报率大于90%;
2、错报率小于0.5%,其中数据错报率小于0.05%;
3、更正报率大于(含)98%;
4、水文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良好:
1、到报率大于80%;
2、错报率小于1%,其中数据错报率小于0.1%;
3、更正报率大于(含)95%;
4、水文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三)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合格:
1、到报率大于(含)70%;
2、错报率小于(含)2%,其中数据错报率小于0.2%;
3、更正报率大于(含)90%;
4、水文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1、到报率低于70%;
2、错报率大于2%,其中数据错报率大于0.2%;
3、更正报率小于90%;
4、水文基础信息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影响;
5、因报汛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水情信息报送质量考评为优秀或良好,并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情单位,由上级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水情信息报送工作考评为不合格,或因错报水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丢失、毁坏、伪造或擅自发布水情信息的水情单位,由上级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文机构可依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