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办法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以下简称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共建共管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共建共管实验室日常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流域监测中心)代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对共建共管实验室水质监测质量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流域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与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计划,汇总并分析评价结果;
(三)审查共建共管实验室关于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组织对共建共管实验室承担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区)水环境监测中心代表本省(区)对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省(区)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审核共建共管实验室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共建共管实验室监测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监督和持续改进;
(四)组织共建共管实验室参加水利部或流域监测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五)负责共建共管实验室样品采集、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时上报;
(三)实施日常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参加水利部、流域监测中心或省(区)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并按要求上报结果;
(五)接受水利部或流域监测中心组织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六)参加实验室计量认证、岗位技术考核、资料整汇编、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日常质量控制
第六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水环境监测工作。
第七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从事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检测项目的水利部《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流域监测中心提交黄委下达监测任务本年度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九条 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控制基础实验、精密度偏性试验、质量控制图、常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按照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日常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覆盖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全部项目。
(一)每年选定1~2个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基础实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精密度偏性试验及质量控制图的计算和绘制;
(二)采取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进行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每次平行样采集数量不少于样品总数10%,每次可在一个采样点采集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
(三)针对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分析项目,采用空白试验、平行双样、加标回收率、质控样(盲样)等方法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具体要求为:
1.每批样品至少平行测定两个空白试验值,平行测定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50%。
2.每批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测定;断面只有一个采样点时,必须测平行双样;全部平行双样测定总合格率不得小于95%。
3.每批随机抽取10%~20%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全部加标回收率总合格率不得小于95%。
4.每批样品应插入10%~20%质控样,全年应覆盖关键检测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包括质量控制工作概况、质量控制实施情况、结果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 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需要,流域监测中心每年组织共建共管实验室开展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
第十三条 流域监测中心制定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方案,向被考核实验室发放考核与比对样品。
第十四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样品测试,并按要求上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流域监测中心汇总各被考核实验室上报的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统计处理和分析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安排一次补考。
第五章 能力验证
第十六条 根据质量管理需要,流域监测中心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第十七条 流域监测中心负责向共建共管实验室发放能力验证方案和能力验证样品。
第十八条 共建共管实验室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及时测试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 流域监测中心对参加能力验证的共建共管实验室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定能力验证结果。
第六章 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流域监测中心定期组织对共建共管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二)全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质量控制考核、比对试验与能力验证工作;
(四)黄委下达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质量;
(五)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实验室管理、检测环境条件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主要检查共建共管实验室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全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查内容:
(一)共建共管实验室从事黄委下达监测任务的检测岗位人员是否参加了规定的分级技术培训和考核、持《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二)每个检测项目是否至少有两人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质量控制考核、比对试验与能力验证工作检查内容:
(一)共建共管实验室在完成黄委下达监测工作中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采取质量控制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二)共建共管实验室参加全国、流域或省(区)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能力验证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黄委下达的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测过程检查。重点检查采样和送样、检测仪器、实验室条件、实验室分析与质控、检测报告等监测过程记录;
(二)监测数据检查。采取抽审方式对监测资料数量与种类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数据填报有无缺项和漏项、数据统计处理与修改是否规范、计量单位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监测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数据上报是否及时等进行检查;
(三)现场抽测。选择黄委下达的部分监测断面进行现场操作考核,通过查看采样全过程,了解采样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抽取不少于黄委下达监测项目5%比例,通过实际样品操作演示、标准物质考核、比对试验等方式,了解检测人员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对关键环节的掌握程度;
(四)实验室间比对试验。对省(区)界断面监测质量监督检查,采取共建共管实验室与指定实验室联合采样、分别检测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主要检查仪器设备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大型仪器使用人员的配备及其实际操作能力、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检测环境条件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内容:
(一)考核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有效开展实验室管理;
(二)实验室检测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是否按有关要求,做好黄委下达水质监测任务的资料整汇编、检测记录管理与技术档案管理;
(四)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是否按《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技术导则》(SL/Z 390),健全安全组织管理体系,严格管理实验室各类危险品,配置实验操作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野外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废弃污染物处置措施等,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七章 质量管理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域监测中心对共建共管实验室质量管理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流域监测中心定期通报考核评定结果,对考核评定结果优秀的共建共管实验室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考核评定结果不合格的共建共管实验室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