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黄基础理论研究,促进治黄科技进步,弘扬黄河文化,鼓励治黄工作者和离退休老同志、老专家致力于总结治黄实践经验,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治黄专家,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提供支持,黄河水利委员会决定设立治黄著作出版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金管理遵循“服务治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围绕治黄中心工作,为促进治黄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弘扬和传承黄河文化,培养高层次治黄人才队伍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 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坚持“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注重原创、精品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
1、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2、由本出版资金资助出版著作的部分发行收入;
3、国内外有关单位、社团和个人对本资金的捐助;
4、有关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
本资金主要用于出版资金资助的治黄著作出版费用和资助著作出版相关的评审费用。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
出版资金财政补助部分由委财务局安排,委新闻宣传出版中心(以下简称“出版中心”)进行专项管理,接受捐助等其他资金由相关单位(部门)筹集。其中,用于治黄著作出版的资金委托出版中心负责管理;用于资助著作出版相关的评审、管理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七条 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范围主要包括:古今治黄方略研究、与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黄河历史文化、流域管理、经济建设研究与实践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具有理论创新价值、技术含量较高、对治黄有显见推动或参鉴作用的科学研究成果与学术专著。其中,科技类著作是本资金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图书包括:
1、离退休老同志、老专家为总结治黄经验而撰写的个人专著或合作著作;
2、优秀治黄科学研究成果、现代治黄实践、治黄管理创新等学术著作;
3、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译著;
4、黄河历史文化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社科类作品。
第九条 文件汇编、论文集、教科书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治黄著作出版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出版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治黄著作出版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委财务局共同审定出版经费,以及著作出版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等。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出版著作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常设评委和专业评委两部分组成,由委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
遴选委内外水利相关专业约五十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当年申报专著的专业分布特点,聘请其中12至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
第五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形式。独立著作由个人申请;合作著作由合作人联名申请或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申请;由历史资料或遗著整理而成的著作,由负责组织整理的个人或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应提交:
1、《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完整书稿一式三份;
3、至少三名教授、研究员、编审或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4、关于申请著作知识产权的说明;
5、其它反映著作水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为离退休职工,按其离退休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申请者为在职职工,按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申请者为单位的,按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版资金的申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六章 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出版的著作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著作送交专业评委进行初审,专业评委从申请著作的内容形式、学术价值、对治黄工作的指导意义、与同类书籍的比较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明确提出出版与否的建议。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评委会在听取初审汇报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现场投票并当场宣布得票结果。申报著作获得到会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的,为推荐出版著作;候选出版著作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本年度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质量,保证资助出版著作的水平。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专家不代表本单位,只对评委会负责,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独立、公正地作出评审结论。涉及评委及其亲属的申请,在评审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应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违反规定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查核实后,可提交领导小组决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编制年度出版资金资助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资助方案予以公告。
第七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由黄河水利出版社负责出版,并确保出版质量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著作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协议),如双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出版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领导小组建议中止出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著作申请人和出版中心,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图书”。
第二十五条 出版中心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正式出版的书籍五十套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著(作)者与出版社关于著作权、版权等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治黄著作出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发布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8月18日发布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