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管小浪底专题项目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管小浪底专题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管小浪底专题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小浪底工程建设要求和委管小浪底专题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管小浪底专题项目是指在小浪底工程建设中,由小浪底建管局委托我委管理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委规划计划局代表委全面负责小浪底专题项目的实施管理,规划计划局下设小浪底专题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小浪底专题项目的计划编报、经费下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审查验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承担单位的选择
第四条 根据小浪底专题项目的大小、性质及具体要求,委规划计划局负责在全委范围内选择项目的承担单位。对承担单位的选择要按资质择优录用。承担单位一经认定,应与规划计划局签订项目实施承包协议(或合同)。 第五条 项目实施前,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承包协议(或合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开工报告,报委规划计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计划编报
第六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报送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当年的1月10日前向委规划计划局编报当年度的投资分期使用计划,当年8月10日前编报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框架计划,由规划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小浪底建管局。
四、经费下达
第八条 项目经费按国家计委审定的概算,实行经费包干。
第九条 项目年度经费视工作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到承担单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并由该单位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下达经费计划时,将预留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视项目完成情况予以返还或扣留。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设备的采购规格;确需调整时,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规划计划局与小浪底建管局协商认定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委规划计划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作(程)质量、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情况,采取逐项追踪、定期检查、拨款调控等手段,实施对项目的管理,承担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并及时、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向规划计划局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反映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对每个建设项目,下达经费计划时,委规划计划局视项目经费额度不同提取2%~3%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系和日常检查管理等。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由委机关财务负责专账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委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代建管局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待小浪底工程完工后,根据水利部批准的办法进行资产界定。
六、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都应进行审查验收。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委规划计划局报送项目有关成果资料或竣工资料(16套)。
第十九条 规划计划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或工程初验,初审(验)通过后,由小浪底建管局和委规划计划局共同主持项目的终审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经审查验收达不到项目承包协议(或合同)要求的项目或工程,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予以完善,其经费及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审查验收后,方可返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般在审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返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承担单位单方面原因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或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视拖延情况,扣罚质量保证金。一般2个月以内,扣质量保证金的10%;3个~4个月扣30%;5个~8个月扣60%;超过8个月,扣100%。扣罚的质量保证金纳入项目管理费统一使用。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开展工作的此类项目或工程,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