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属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暂行规定
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属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属单位之间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级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须在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超编的事业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之间、企业单位之间、企业单位从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调入单位须在办理调入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见附表)一份报上一级人劳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的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
2、岗位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程序: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调入单位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须将调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审核,经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须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审核的相关材料:
1、《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调入人员的档案及相关资料等。
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人事档案和相关证件原件返还上报单位。
第八条 委属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涉及领导干部亲属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对已经做出的调动决定宣布无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