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督察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河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督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督察的基本任务是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直属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通过黄委下达的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黄河建设主管部门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对督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二章 督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督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黄委建设与管理局(以下简称“委建管局”)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督察工作的行业管理及重点项目的督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与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察;
(二)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督察;
(三)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
(四)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及进度的督察;
(五)负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飞检”;
(六)受理有关黄河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七)负责对委属有关单位督察工作的行业管理;
(八)组织或委托委属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察;
(九)负责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
委属有关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业务范围)内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督察工作,及时向委建管局报告督察情况。受委建管局委托进行的专项督察,须提交督察报告。
第三章 督察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督察人员在进行督察工作之前,针对督察项目和内容制定督察工作计划。进行专项督察的,提前通知有关项目法人。
(二)督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重大问题报请领导批示。
(三)现场督察结束,督察人员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
(四)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督察报告。
第七条 督察方式:
(一)督察工作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巡回督察和联合督察等方式进行。
(二)通过工程现场察勘、内业资料检查、工程质量抽检和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督察。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飞检”,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四章 督察工作内容
第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原材料及设备等招标工作情况;
(三)征地、拆迁、移民和四通一平等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准备落实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报批手续;
(五)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无强行分包行为;
(六)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及其在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七)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和相应安全度汛措施的制订、上报和落实情况;
(八)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情况;
(九)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
(一)质量监督项目站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资质的复核情况;
(二)质量监督项目站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项目站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质量监督项目站对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质量监督项目站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情况以及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检查;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以及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 对监理单位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
(一)监理单位具备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与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是否相符;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有无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的行为;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及进驻施工现场情况,监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四)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上岗及职责履行情况;
(五)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七)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情况;
(八)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独立抽样检测及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九)工程技术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完善;
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二)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设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与投标书相符,如有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且行之有效;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适时变更;
(五)施工单位的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以及对材料的采购、进场和使用进行的质量控制;
(六)施工单位对生产设备的质量控制;
(七)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八)工程进度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工期需顺延的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九)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的落实情况;
(十)施工原始记录、报验资料等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完善;
(十一)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如下工作进行督察: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等级要求;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现场实际情况;
(四)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情况,对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五)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向大中型建设工程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及时处理有关工程设计事宜。
第五章 督察报告及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建设规模、类别、位置及有关参建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督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的参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黄河防洪工程质量缺陷处罚办法》、《黄河防洪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黄河防洪工程勘察设计责任追究办法》、《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监理责任追究办法》、《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等,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意见:
(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在有关单位或黄委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清出黄河水利建筑市场;
(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资质;
(六)建议有关单位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应对处理意见进行及时跟踪,必要时进行复查。
第六章 督察纪律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和黄委制定的有关技术及经济指标;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做到不隐瞒、不夸大、不缩小;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接受与被督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督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原《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督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