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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4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黄办〔2003〕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委创新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等项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条  理论、技术类创新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理论研究类

    1、奖励范围

    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水力发电等基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成果或新的方略,对治黄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自我委激励创新办法颁发以来,已由省部级、黄委、委属单位正式发文实施应用,获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在确保防洪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自然灾害、认识自然规律、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显著;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且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依据成果形成的标准在水利及相关行业颁布执行;

    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和突破,创新点在4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在确保防洪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自然灾害、认识自然规律、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且取得了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依据成果形成的标准在水利行业颁布执行;

    创新点在3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在确保防洪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自然灾害、认识自然规律、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且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依据成果形成的标准在黄委颁布执行;

    创新点在2个以上。

    (二)应用技术类

    1、奖励范围

    研制、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成果于治黄工作实践中,有创新和突破,产生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规模和产业化,自实际投入生产实践之日起满一年及以上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

    创造的经济效益年利润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成果在水利行业和相关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和突破,创新点在4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创造的经济效益年利润在60万元以上或者有较大的社会效益;

    成果在水利行业和相关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创新点在3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的;

    创造的经济效益年利润40万元以上或者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成果在黄委等水利部门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创新点在2个以上。

    第四条  体制、管理类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体制类

    1、奖励范围

    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水行政执法、人事、黄河文化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扬弃、创新,或者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黄委实际情况,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自我委激励创新办法颁发以来,已由省部级、黄委、委属单位正式发文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科学价值和意义重大;

    显著促进了单位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质量的提高,增强了经济实力,职工精神面貌大大改观;

    创新成果在全委范围内实施和应用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改变了传统体制,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创新点在4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科学价值和意义较大;

    较大促进了单位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效率的提高,增强了经济实力,职工精神面貌大大改观;

    创新成果在委属部分单位实施应用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改变了传统体制,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创新点在3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促进了单位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效率的提高,增强了经济实力,职工精神面貌大大改观;

    创新成果在委属单位内实施和应用或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改变了传统体制,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创新点在2个以上。

    (二)管理类

    1、奖励范围

    结合黄委实际,制定了新的标准、规范、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从而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自我委激励创新办法颁发以来,已由省部级、黄委、委属单位正式发文执行,促进了治黄现代化管理工作的进程。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创新成果在全委实施和应用,效果良好;

    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或节约成本100万元以上);

    被水利部等部委作为相关行业管理的制度下发执行;

    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创新点在4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创新成果在委属部分单位实施和应用,效果较好;

    提高了管理效率(或节约成本60万元以上);

    被水利部司局等作为行业管理的制度下发执行;

    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变革,工作有了新的变化,创新点在3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对治黄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作用,创新成果在委属单位内实施和应用;

    管理效率有了提高(或节约成本在40万元以上);

    成果作为黄委或局级单位管理制度下发执行;

    创新点在2个以上。

    第五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小革新类

    1、奖励范围

    对原有的机械设备、测量仪器,或者对使用的工具、材料等,采用了新工艺或对结构等进行了改造,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投资或降低了能耗,成果自投入生产实践之日起满一年及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3倍以上,对推动治黄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且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25万元以上;

    成果在黄委系统推广应用,并在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有所应用,推广设备达到50个(套)以上;

    革新后的各类成果在工艺改进、技术应用、节能降耗、结构改造等方面的创新点在3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2倍以上,对推动治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15万元以上;

    成果在黄委系统推广应用,在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有所应用,推广设备达到30个(套)以上;

    革新后的各类成果在工艺改进、技术应用、节能降耗、结构改造等方面创新点在2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1倍以上;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10万元以上;

    成果在委属单位内推广应用,并在黄委系统有所推广,推广设备达到20个(套)以上;

    革新后的各类成果在工艺改进、技术应用、节能降耗、结构改造等方面的创新点在1个以上。

    (二)小发明小创造类

    1、奖励范围

    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创造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自投入生产实践之日起满一年及以上应用,从而改变了工作方式和方法,降低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安全保障水平和工作效率。

    2、评审标准

    (1)一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3倍以上,对推动治黄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且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25万元以上;

    成果在黄委系统推广应用,并在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有所应用,推广设备达到50个(套)以上;

    发明创造的新产品创新点在3个以上。

    (2)二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2倍以上,对推动治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15万元以上;

    成果在黄委系统推广应用,在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有所应用,推广设备达到30个(套)以上;

    发明创造的新产品创新点在2个以上。

    (3)三等奖评审标准

    提高工效1倍以上;

    年度创造的净利润或节约投资在10万元以上;

    成果在委属单位内推广应用,并在黄委系统有所推广,推广设备达到20个(套)以上;

    发明创造的新产品创新点在1个以上。

    第六条  委设立“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并从“年度创新成果一等奖”中产生。“年度创新成果一等奖”达到以下标准的,可获得“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候选资格:

    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方式,对促进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事业起到了长远的积极影响和巨大的促进作用;

    创造出了新的产品、其年盈利利润在300万元以上或节约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获得水利部等相关部委在经济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七条  委设立“年度创新组织奖”。各单位和部门获得两项以上委“年度创新奖”或获得一项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同时在创新工作过程中,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能按时保质完成申报工作,可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 获奖资格。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创新、突破指:在治黄工作实践中,完成的创新成果或开展的工作,打破原有旧的思想规范,在方式、方法、观念、思路、技术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改进或提高。

    第九条  创新成果申报年度为上年10月到当年9月底,申报的成果须是在治黄工作实践中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申报年度中没有产生相应效益的不予受理。每项成果限报一次,经初审专家组、委评审委员会同意缓评的除外。

    年度创新成果申报事宜由委另行通知。

    第十条  获得委属单位年度创新一等奖的成果,方可申报委创新成果奖。

    第十一条  委机关部门或职工完成的创新成果,经由相关业务方面的教授级专家或委属单位(部门)的副局级以上管理干部3名以上联名推荐,方可申报委年度创新奖。

    专家推荐意见应表明创新成果的主要突破和创新点、成果效益、对治黄工作的作用等。

    第十二条  委属单位、委机关部门之间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经各参加完成单位或部门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黄委接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有关方面集体或个人单独研究黄河问题的创新成果,并受理参与创新成果奖的评定。与委属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须先参加委属单位的评奖,符合申报委创新奖的,按第十条规定申报;单独完成的创新成果,须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向黄委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一式 20份。申报者要如实并简明地概括其创新成果的基本概况、主要创新点、应用价值和利润情况(须附使用单位证明)以及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现代化建设的贡献等,并附电子文档。

    (二)介绍成果的主报告一份。内容包括成果产生的原由、研发过程、成果主要创新点、在实践中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主要完成单位等,并附电子文档。

    (三)一套如实反映该创新成果的技术材料、创新成果应用证明以及相关的实物、文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四)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能够证明创新成果在黄委、水利系统等范围内其创新点的资料一份。

    创新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指对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具体为(1)创新点、突破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和完成者;(2)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的提出和阐明者;(3)创新成果总体方案的设计、组织协调者;(4)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5)在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完成人的名次应按其在成果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五条  委创新成果奖经过以下程序产生:委办公室审核、初审专家组初审、委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和群众评议、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为便于委领导全面掌握创新成果情况,在初审和评审后,由办公室向主任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10月上中旬,委办公室按照申报工作安排受理各单位和部门分类上报的创新成果,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做好成果申报资格的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成果和材料分送相关部门。

    12月中旬,完成创新成果的初审和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在委新闻媒体公示评审出的候选委创新成果奖,接受职工监督和评议,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八条  职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意见箱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反馈意见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年度创新一、二、三等奖”、研究决定“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及“年度创新组织奖”。

第四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创新成果评审机构要按照“确实能对治黄事业产生较大影响、确实在治黄工作实际中产生较大效益、确实能够推进治黄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做好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成立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一名委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委总工和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委副总工、三分之一左右的委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由抽签决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需要聘请委内相关方面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计19人左右。每届任期为一个评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委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对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委国科局、人劳局、黄河工会分别建立创新成果初审专家库,根据年度创新成果类别和所涵盖专业的情况,抽签选出11-17名相关方面的专家(副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和管理干部,组成创新成果初审专家组(委属单位的专家和管理干部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60%),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之后将专家组组成情况告委目标管理办公室。

    各初审专家组中,委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多于总人数的40%。

    理论技术类创新成果初审专家组中,管理干部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30%;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初审专家组中,专业技术干部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30%;

    “三小”创新成果初审专家组中,委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初审、评审过程中,涉及初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评审时,其本人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初审程序为:

    初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初审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认真学习本细则相关规定。

    各初审专家组根据情况,可以安排创新成果完成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介绍创新成果概况。

    专家组成员对创新成果评议或质询。

    专家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参照赋分参考表对各创新成果进行赋分。

    按百分、分项加权、平均计算创新成果的得分。分数的统计: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最终得分。

    根据得分确定建议奖励等级:大于等于90分为一等,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二等,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三等。

    专家组组长宣布初审意见并签字。初审意见包括: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

    参评成果评审结束后,由国科局、人劳局、黄河工会负责将初评结果交委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委组织财务局、规计局、经济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初审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经济效益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委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到会70%(当出现小数时只取小数点前的整数)以上方可举行委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首先组织学习本细则有关创新成果的评审标准、条件、产生程序和评审要求等规定。

    其次委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会议汇报总体初审情况;各初审专家组分别汇报初审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每项成果主要创新点、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实际应用情况、对治黄工作的作用。

    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三类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做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初审一等奖成果获到会委评审委员会委员80%及以上通过的,评为相应类别的委“年度创新一等奖”;未获得80%通过的,原则上参加委“年度创新二等奖”评审。

    初审二等奖成果及未获得委“年度创新一等奖”的初审一等奖成果,获到会委评审委员会委员70%及以上通过的,评为相应类别的委“年度创新二等奖”。 未获得70%通过的,原则上参加委“年度创新三等奖”评审。

    初审三等奖成果及未获得委“年度创新二等奖”的成果,获到会委评审委员会委员70%及以上通过的,评为相应类别的委“年度创新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委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并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委“年度创新奖”由多人完成者,对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的人数分别限定为:

    年度重大创新奖的前七名;

    一等奖的前五名;

    二等奖的前四名;

    三等奖的前三名。

    第三十条  获得委“年度创新一、二、三等奖”的,由委通报表彰。颁发奖金:

    理论、技术创新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体制、管理创新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创新成果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由委颁发嘉奖令和奖牌,奖励8万元。

    对经济效益特别重大,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促进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现代化建设有深远影响的创新成果,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规定奖励总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由委颁发嘉奖令和奖牌,并奖励2万元。

    第三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获奖时,奖牌授予第一完成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委“年度创新一等奖”同时获得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按照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措施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委属单位及其职工获得委“年度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奖金,由各单位解决。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机关部门及其职工或其他方面获得委创新奖的奖金,由黄委解决。

    第三十七条  黄委系统内在职职工个人独立完成或由多人参加完成的委“年度创新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事业单位职工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办法”的规定晋升一级职务工资档次;企业单位职工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第三十八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及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荣誉证书获得者,在委评定职称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时,每项成果分别加5分、3分、2分和1分(荣誉证书在5年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委“年度创新奖”荣誉证书获得者,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时优先。

    第四十条  委属单位或委机关部门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或每项“年度创新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或部门)的,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黄办〔2003〕16号)第39条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加3分,获得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加5分。

    第四十一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成果,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实施并需要资金技术支持的,经评审委员会核实,报主任办公会批准,由委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示中单位或职工提出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创新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效果和经济效益等,以及申报表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推荐人及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提供充分证据的实质性异议,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委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委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四条  委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奖励等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委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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