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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6:24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确保前期工作项目成果质量,提高前期经费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其拟订的前期工作项目目标及其他条件和要求作为标底,吸引有资质且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投标,择优选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委规划计划局作为委水利前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方,负责对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凡符合项目承担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投标方。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与招标文件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根据我委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特殊性,目前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范围为委内有多家单位有能力独立承担的、项目协调任务小的项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平等、有偿、讲求信用。

  第五条 委前期工作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①选择招标项目;②确定招标方式;③发出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书;④接受投标书;⑤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委规划计划局应根据下年度委水利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在统筹各单位资质能力、分析项目特点及难易程度的基础上,选择招标项目及招标方式,报委审批。

  第七条 招标可根据前期工作项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符合前期工作承担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担单位;

  (2)邀请招标:招标方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通过竞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协议招标:招标方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有少量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2)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3)重大项目或专业性强的项目。

  第九条 招标项目及招标方式经委批准后,由规划计划局分期分批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应发招标通告。通告可在《黄河报》、黄河电视台和《人民黄河》等影响较大的内部宣传载体上刊发,也可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出。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由规划计划局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方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投标费用及投标申请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等。

  第十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若项目的目标需要修改和补充,规划计划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标书的时间。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根据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申请,购买标书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及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此外,还应有承担项目能力说明、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基础、相关专业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所具备的仪器设备情况等。投标报价参考委前期工作和科研项目经费核定办法(另发)。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地点,逾期无效。

  第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 开 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委主管领导主持,并邀请评委、投标单位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十八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规划计划局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委总工、规划计划局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投标方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对技术路线明显不可行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报价合理、能保证前期工作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投标方式或协商方式确定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并提出评价报告。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惟一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是定标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对投标单位技术力量及设施条件的评价、推荐意见、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后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方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单位就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满足评价报告的指标和要求后,确定中标方。采用协议招标方式,应按协议谈判的最终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规划计划局有权废标:

  (1)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所有的投标书均无效;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计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经费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安排项目经费计划,按《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黄规计[1998]38号)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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