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促使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有新思路、新突破、新举措和新局面,激励职工奋发向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治黄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各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年度主要任务的确定、年终考核方案和考核组的组成、考核结果的审定等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委目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委目标办,下同)负责目标管理日常考核,负责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的汇总整理,委重要会议决定、领导议定、交办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查办,年终各项考核成绩的汇总、排序、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为提高效率,简化考核程序,将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的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终考核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七条 年终考核由委领导带队,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委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分组进行。
委属单位考核组由委领导和机关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机关部门考核组由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和从5-6个委属单位中各抽调一名业务不同的处级以上干部组成。
考核组成员要坚持考核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按时间要求向委目标办提交考核成绩和考核综合评价的书面意见,并负责向委主任办公会汇报考核情况。
第三章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的组成
第八条 委属各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业务工作;
(二)行政管理;
(三)经济指标;
(四)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班子建设;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行业执行力;
第九条 委机关各部门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业务工作;
(二)行政管理;
(三)精神文明建设;
(四)领导班子建设;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服务基层评议;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制订
第十条 目标任务中主要业务指标制订的过程如下:
(一)岁末或年初,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按照委党组的整体部署,根据各自的主要职责,按照“突出重点、创新争优”的原则,以“量化具体目标、明确完成期限、提交阶段或最终成果”为规范,初步提出本单位、本部门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机关各部门还须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提出委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指标和质量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初稿报委目标办。
(二)委目标办将当年全河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工作会议上分组讨论提出的建议等任务分解量化到各单位和各部门,同时将委机关各部门对委属单位提出的具体目标工作,一并纳入各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中。
(三)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对综合后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报委目标办。
(四)委目标办将各单位反馈后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呈送分管委领导,由分管委领导召集副总工和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机关各部门反馈后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由目标办呈送分管委领导审核。
(六)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委目标办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以委级文件下发执行。
(七)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经正式印发,必须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件或重要客观原因导致任务无法如期完成,执行单位或部门要在规定完成时限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委目标办提出申请,由目标办报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是否同意调整。未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经济考核指标由委经管局组织制订;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订;领导班子建设考核指标由委人劳局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由委纪检组组织制订。
第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规定事项完成成果的表现形式为正式文件、专家审查会通过的技术性报告、工程或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一节 日常考核
第十三条 对委安排的重点工作采取抽查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由委目标办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考核)组进行。
第十五条 对重点工作抽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单位或部门是否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采取的相应措施、阶段计划进展和工作质量高低等。
抽查考核结果及时在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布。
第二节 对委属单位的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中旬,委机关各部门分别就单位的考核列出考核项目提交委目标办,由委目标办整理后交年终考核组。
考核项目主要考核各单位对部门管理范围内安排布置工作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对委属各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分数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进制。各项分值构成为:
(一)业务工作、精神文明、领导班子建设考核(由委考核组考核)50分;
(二)经济指标考核15分;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15分;
(四)行业执行力考核10分;
(五)本单位职工民主评议5分;
(六)委目标办的日常督查考核5分。
第十八条 委考核组对委属各单位的考核程序为:
(一)各单位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考核赋分,提交考核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工作业绩成果的材料。
(二)在委考核组主持下,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综合性汇报,汇报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以内,汇报内容包括: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单位业务工作中的突出成绩;
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精神文明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存在不足和下步主要工作思路。
被考核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时也应重点突出,每位成员汇报时间控制在二十分钟以内。
(三)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工作采用看现场、查阅资料、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委考核组主持下,由包括单位班子成员在内的参会人员,分别对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满意程度、单位领导班子满意程度进行民主评议(附表1)。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情况,委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赋分。
第二十一条 委考核组就突出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考核汇报会的范围。
山东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水文局、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为机关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不少于6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3人)。
黑河流域管理局为全体职工。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机关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不少于3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经济发展管理局为机关全体职工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为机关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不少于4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移民局为全体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黄河服务中心为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不少于4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黄河中心医院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不少于4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新闻宣传出版中心(黄河水利出版社)为机关全体职工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黄河小北干流陕西河务局为机关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其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不少于3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职工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由考核组随机选定。
第二十三条 对委属单位的经济指标考核,委托经管局单独进行,考核成绩计入下一年各单位目标考核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行业执行力考核,由委机关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主要就委属各单位行业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开拓创新以及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
(一) 行业执行力考核评价分优秀(100—90分)、良好(89—70分)、一般(69—60分)、差(59—0分)四个等级。
(二) 行业执行力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取两次考核成绩的平均数作为职能部门考核的最终成绩。
(1)委务会议期间,委目标办向参加会议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发放由委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行业执行力考核评价表》(附表2),部门负责人根据各单位上半年的行业工作情况无记名填写后投入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
(2)年终考核时,由委目标办向各部门发放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行业执行力考核评价表》,各部门无记名填写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
第二十五条 委目标办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办〔2002〕30号)的相关规定,对委重要会议议定、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等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月初提醒、月末通报,普遍督促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实地跟踪督查与网上及时督促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督查考核,分值计入总分。
第三节 对机关部门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委机关各部门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分数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进制。各项分值构成为:
(一)业务工作、精神文明、领导班子建设考核(由委考核组考核)50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15分;
(三)服务基层的行业评议15分;
(四)部门间的团结协作互评10分;
(五)委目标办的日常督查考核10分。
第二十七条 委考核组对各部门的考核程序为:
(一)各部门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考核赋分,提交考核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工作业绩成果的材料。
(二)在委考核组主持下,由被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部门、领导班子和个人综合性汇报,汇报时间控制在五十分钟以内,汇报内容包括: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部门工作中的突出成绩;
服务基层或服务社会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精神文明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存在不足和下步主要工作思路。
被考核部门其他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时也应重点突出,每位成员汇报时间控制在十五分钟以内。
(三)根据考核情况,委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赋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委考核组就突出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参加汇报会的范围为本部门的全体职工。
第三十条 服务基层评议。由委属各单位就机关各部门服务基层的态度、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廉政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
(一)评议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70分)、一般(69—60分)、差(59—0分)四个等级。
(二) 评议每年进行两次,取两次考核成绩的平均数作为服务基层评议的最终成绩。
(1)委务会议期间,委目标办向参加会议的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发放由委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委属各单位对委机关各部门服务基层评议表》(附表3),各单位负责人无记名填写后投入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
(2)年终考核时,由委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发放专用信封密封并加盖公章的《委属各单位对委机关各部门评议表》,被考核单位按填写要求无记名填写后,用专用信封密封,请委考核组带回投入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或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送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
第三十一条 部门间团结协作互评为部门间团结协作共同完成任务的情况。
部门间互评在每年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取两次成绩的平均数作为部门间互评的最终成绩。
互评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70分)、一般(69—60分)、差(59—0分)四个等级。
年中和年末互评时各部门无记名填写由委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委机关各部门团结协作互评表》(附表4),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委目标办专设的投票箱内。
第三十二条 委目标办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本办法加分减分的相关规定,对委重要会议议定、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等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月初提醒、月末通报,普遍督促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实地跟踪督查与网上及时督促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督查考核,其结果计入总分。
第四节 职工网络评议
第三十三条 在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开辟专栏,设置赋分表,在12月中旬由委机关全体职工和委属单位机关职工无记名通过网络对各单位和各部门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廉政状况、精神文明和规范化建设等进行评议赋分。
以计算机IP地址为准,每台计算机只能赋分一次,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由计算机自动统计生成各单位和各部门最终得分。
职工网络评议分值折合为5分,单列计入年终考核总分中。
第六章 考核的加分和减分
第一节 加 分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工作创新,提高黄委整体工作水平,促进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对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加分,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单位(部门)加5分;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单位(部门)加2分;获得委级奖励的单位(部门)加1分。
(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部门)加5分、二等奖的单位(部门)加3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部门)加2分、二等奖的单位(部门)加1分、三等奖的单位(部门)加0.5分。
(三)获得委“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成果的单位或部门,每项加1分;获得委“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加1分,获得委“年度创新成果特别奖”或委“年度创新成果一等奖”成果的单位(部门),每项加0.5分。
(四)在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中某项工作(当年考核指标体系之外的工作)取得有创新、有突破的成绩,获得委通令嘉奖的单位(部门)加0.5分;
(五)委属单位和委机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爱护公共财产、见义勇为、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等方面事迹突出,为黄委争得荣誉的(由省部级颁发荣誉证书),给职工所在委属单位或委机关部门每项加0.2分。
第三十五条 委属单位所属二级单位获得的奖励不作为委级加分的依据;各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奖励不作为加分依据;各级组织的答题知识竞赛取得的奖励不作为加分依据。
第三十六条 获得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等不作为加分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同一加分项目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该项加分平均分配到相关单位(部门);同一项目获多次奖励时,只取加分高者一次。
第三十八条 对加分的项目,以各单位、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为依据,复印件交委目标办。
第二节 减 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减分并计入考核总成绩:
(一)单位或部门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水利部等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同时取消其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奖参选资格。
(二)由于自身工作不到位,防汛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在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方面三次出现没有确保规定断面流量下限标准的,减10分,同时取消其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奖参选资格。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委属单位机关人员、委机关部门人员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以属地结论为准)减5分。
(四)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劳动安全条例(试行)》(黄人劳〔2001〕44号)文件精神,对山东局、河南局发生1-2起责任大事故的减1分,发生3-4起责任大事故的减2分;其他单位(部门)发生1起或2起大事故的,分别减1分或2分。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或责任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起数超过核定目标任务的,或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部门)减5分。
(五)因行政不作为,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按法定时间予以公开,行政审批因主观因素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致使黄委成为行政被告人的,每起减5分;案情严重导致黄委受到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每起减10分,同时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奖参选资格。
(六)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或者围堵委机关大门,且所在委属单位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其所在单位(部门),减5分。
(七)委机关部门处级以上干部或委属单位班子成员有一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减2分。
(八)对委重要会议议定、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的,或者未经委同意自行调整目标任务的,每项减1分。
(九)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单位领导班子满意程度民主评议的满意率(满意票数与收回的有效总票数的比)分别在90%以上的(含90%)不减分,在90%以下的每少一个百分点减0.1分。
第四十条 对减分的项目,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正式书面通知或既成事实为依据。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委目标办对委考核组赋分,以及各项考核成绩认真统计汇总,并综合排序,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奖惩。
第四十二条 委设立年度目标管理先进一、二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委属单位、机关部门总数的50%。
第四十三条 对委属单位的奖励。超额或圆满完成委下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授予“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十四条 对机关部门的奖励。超额或圆满完成委下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授予“年度目标管理先进部门”。
第四十五条 获奖的委属单位,由委印发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颁发“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班子成员荣誉证书”,纳入干部个人档案。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标准由委确定,奖金由委属单位本级财务解决。
第四十六条 获奖的机关部门,由委印发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颁发“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班子成员荣誉证书”,纳入干部个人档案。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年度中某项工作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部门,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给予嘉奖,奖励办法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黄办〔2008〕5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内部考核办法。
机关部门代管单位,由机关相应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委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管理办法》(黄办〔2003〕1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