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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洪工程施工取土监督管理办法

黄河防洪工程施工取土监督管理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9-09-18 09:24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防洪工程施工取土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防洪工程,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取土场,设计文件要明确取土场的位置、范围、土质要求、取土量、开采深度、开采方法及有关水土保持要求等。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协调地方关系,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取土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在项目法人提供的取土范围内合法、合理施工取土。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在取土场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设计,对取土场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批准的设计对取土场进行整治。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需变更原设计取土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取土场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土料试验分析和碾压试验等,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取土场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取土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对施工单位取土负有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单位对所辖工程及管护区运行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发现危害黄河防洪工程安全的取土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防洪工程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取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黄河防洪工程安全负有监督义务,发现危害黄河防洪工程安全的取土行为,可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部门举报,也可黄委有关部门直接举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发现危害黄河防洪工程安全的取土行为并及时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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