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黄委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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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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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文件精神,依据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结合我委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对黄委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不准个人或组队参与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等工程任务。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计等任务。
三、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内承揽或参与编制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不准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单位提供商品和劳动服务。
五、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单位借款、获取经济担保以及募集资金。
六、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的项目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七、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举办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和各种学习班等活动。
八、不准参与该领导干部直接负责的项目的审计事项。
九、在本规定颁布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应立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该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本规定适用于黄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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