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机关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黄委机关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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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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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机关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机关治黄业务开展,结合黄财[2003]37号文〈关于印发《黄委关于机关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以及由机关财务代管核算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办公室作为机关的财务主管部门,既要保证各项治黄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要保证国家预算资金有效使用,负责对机关各部门专项支出预算的审查、汇总、上报、监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申报
第四条 机关年度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奖金等)、部门正常包干经费预算(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等)和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工作实际,专项支出预算分为每年都发生的经常性专项和只在某一年度才发生的一次性专项。经常性专项是为了保证治黄工作的运行而每年必须发生的项目,如全河工作会议、委务会议、防汛会议、各部门年度工作会、车辆运行费、业务招待费等;一次性专项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而由委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或由于偶发性因素而新增的业务工作任务而必须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部门正常包干经费预算由办公室结合以前年度机关实际支出情况汇总上报,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在上级下达机关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后,由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申报。
第六条 对各部门的专项支出预算每年审查、汇总一次,各部门申报专项预算时,应细化预算编制,阐明详尽的立项理由。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计划性,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主要工作,既要贯彻厉行节约的精神,又要切实完成各项治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对于各部门申报的专项预算报告,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财力,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各部门的专项预算进行审查、汇总,由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呈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在年度专项预算没有正式审定之前,由于特殊情况而急于办理的事项,先从本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待年度部门专项预算审定后能够列入专项的予以调整。
第九条 原则上不再对各部门安排业务研究经费,特殊情况先由各部门正常包干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根据财力酌情考虑安排。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审查后的专项支出预算,一般应在当年全部完成,支出内容必须在批复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人员工资、福利费、奖金等,要严格控制外聘专家发放的技术咨询费。各部门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有效、合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年终各部门包干经费节余仍按黄办[1998]11号文件提成。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套用国家财政资金,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预算的部门,将停止对其正常业务之外的专项的办理,并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减违规部门的目标考核分数,对违反规定性质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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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6日09时44分责任编辑:徐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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