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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黄委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7:59      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委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有及拟开发信息资源的管理。

二、分 类

  第四条  信息资源指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在治黄业务工作中所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文档及音像资料,以及在信息化过程中建设的信息高速公路等。

  第五条  软件资源指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其中应用软件包括商用应用软件和自主开发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  数据资源指测绘、地质、防汛、水调、水文、水质、水保、水政、气象、工程管理及其它与治黄业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专业数据等。

  第七条  公用基础平台指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虚拟仿真环境等。

  第八条  文档指规划、设计、科研等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指声音、图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

  第九条  信息高速公路指“数字黄河”工程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

三、管 理

  第十条  所有报委及上级单位立项的项目,在编报任务书时,须编制“信息资源成果附件”,内容包括相关信息资源的调查与分析,以及完成后上交的信息资源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  规划计划局负责生产类项目的审批;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科研类项目的审批;其它项目按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审批。“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项目中有关信息化的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成果数据库”。凡已经发布的信息资源成果,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发。

  第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资源共享,项目拟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应符合“数字黄河”工程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须依据“信息资源成果附件”验收信息资源成果,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报委以上单位验收的项目,须由委相关部门,提前验收信息资源成果。

  第十六条  主持验收部门在验收后十日内,应将信息资源成果清单交项目审批单位和资源存储负责单位(档案馆、数据中心、数据分中心等)并通知被验收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信息资源成果交至上述指定位置。涉及的档案资料,按要求上交档案馆。

四、发布与共享

  第十七条  规划计划局、国际合作与科技局、“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信息资源成果清单每三个月在电子政务(黄河内网)上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所有由黄委及以上单位下达的项目,其信息资源成果在委内共享。系统软件和商用应用软件在版权许可的条件下应共享,自主开发软件的执行文件应共享;基础数据及专业数据应可以访问和使用;公用基础平台在统一的基础上共享;文档及音像资料应可以浏览和复制;信息高速公路在有效的管理下共享。

  第十九条  各单位自筹资金开发的项目,信息资源成果归开发单位所有,应上报信息资源成果清单,如委内单位需求,可协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事宜。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为委外单位开发的经营性信息资源成果,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愿上报信息资源成果清单,供委各单位查询。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域信息资源,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黄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内共享的信息资源转让给黄委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凭有效证明进行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拖延或额外收取费用。

五、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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