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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暂行办法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暂行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7-07-31 16:07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标段划分行为,保证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黄河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的标段划分,其他黄河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标段划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当遵循有利于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实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方案由招标人负责编制,并作为招标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直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报告,直接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报告,经其上级单位审查、汇总后,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反馈呈报单位。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意见划分施工招标标段。

第三章  标段划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以经批复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设计报告中的单项工程为基础,根据经核定并扣除不含材料价差的独立费用后的单项工程概算投资(以下简称概算建安投资)大小,合理划分施工招标标段。

  第八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的概算建安投资大小,一般应按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控制。

  第九条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与其他若干个单项工程合并组成一个标段。但是,确实不能合并的除外。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标段,也可以与其他若干个单项工程合并组成一个标段。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得与其他单项工程合并组成一个标段。

  第十条 单项工程合并应当在同一个招标人同期招标的项目之间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穿堤建筑物工程、堤防截渗墙工程应当在同类工程之间合并;

  (二)堤防加高工程、堤防帮宽工程、堤防加固工程、堤顶道路工程可以在同类工程之间合并,也可以相互合并;

  (三)控导工程、险工加固工程、防护坝工程、根石加固工程可以在同类工程之间合并,也可以相互合并。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合并组成的施工招标标段,概算建安投资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但是,确实不能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分割成若干个标段。但是,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项目除外。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标段,也可以分割成若干个标段。

  单项工程概算建安投资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得分割成若干个标段。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分割应当结合工程平面布置和技术特征进行。单项工程分割后,还可以与其他单项工程再合并。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分割形成的施工招标标段,概算建安投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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