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防洪基建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黄河下游防洪基建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黄河下游防洪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大型项目,近年来在水利部的重点支持下,各项投资逐年增加。为了加强计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治黄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河下游防洪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对工程概预算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概 (预)算编制依据
1.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水规[1991]527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建[1998]15号)。
3.原水电部、水规院《关于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1988]水规设字第8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建[1994]284号)。
5.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6]水电基字第81号)。
6.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能源水规[1991]1272号)。
7.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水建[1994]243号)。
8.黄河下游防洪工程施工定额。
9.征用土地补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第74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当地的实施细则执行。
10.地方补充定额。
二、取费标准
(一)直接工程费
1.直接费
(1)人工单价:
根据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人工工资标准取132元/月,施工津贴3.5元/天。
①标准工资=132元/月×12月÷244天=6.49元/天
②副食以及粮油价格补贴=30元/月×12月÷244天=1.48元/天
③施工津贴=3.5元/天×365天×95%÷244=4.97元/天
④夜班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2×20%=2.5元×20%=0.5元
⑤节日加班津贴=标准工资(元/工日)×3×7÷244×35%=6.49元/天×3×7天÷244天×35%=0.20元/天
⑥职工福利基金=[①+②+③+④+⑤]×14%=(6.49+1.48+4.97+0.50+0.20)×14%=1.91元/天
⑦工会经费=[①+②+③+④+⑤]×2%=0.27元/天
⑧劳动保险基金=[①+②+③+④+⑤]×3%=4.09元/天
⑨待业保险基金=[①+②+③+④+⑤]×1%=0.14元/天
⑩劳动保护费=标准工资×12%=6.49元/天×12%=0.78元/天
人工预算单价=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20.83元/天
人工预算单价取20.83元/工日。
(2)材料费:
材料费计算按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执行。
(3)机械使用费:
执行1991年水利部能源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将其第一类费用的小计乘以1.35调整系数。
2其他直接费
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其他。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直接费的1.50%;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按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其中建筑工程为0.50%,安装工程为0.70%;
(3)其他按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其中建筑工程1.0%,安装工程1.5%。
3现场经费
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如下表)。
现场经费费率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率表
(三)计划利润、税金
1.计划利润
指按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利润。利润率不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均按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
2.税金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费率
其中,费率取322%。
(四)其他费用
1.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经常费:按工程总投资的0.6%计取。
(2)工程监理费:按工程总投资的1.0%计取。
(3)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经常费与监理费之和的15%计取。
(4)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2.科研、勘测设计费
(1)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建安工程量的0.2%计算。
(2)规划统筹费:按勘测设计费的10%计算。
(3)勘测设计费:按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执行。
3.其他费用
(1)技术装备补贴费:按建安工程量的4%计取。
(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按建安工程量的2%计列。
(3)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程量的0.15%计算。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程量的0.25%计算。
(五)临时工程费
1.施工仓库
按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执行。
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用房
合理工期≤3年,取建安工程量的2%计算;
合理工期>3年,取建安工程量的1.5%计算。
(六)预备费
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按工程概(预)算第一至第五部分投资合计数5.5%计算。
2.价差预备费
根据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计算。
三、几点说明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水利部或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政策或上级规范规定变动时,本规定标准的变动幅度及项目由委研究确定。
3.本规定适用于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黄规计[1996]17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