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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反腐倡廉预警机制

黄委反腐倡廉预警机制

【字体:      】     打印      2008-01-01 09:04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黄委党组《关于构建黄河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建立反腐倡廉预警机制。

  第二条  反腐倡廉预警机制,是通过分析研究所收集的信息,及时发现和掌握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预测问题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预防或者避免问题的发生、发展。

  第三条  构建反腐倡廉预警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性原则。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及资料,对可能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或者潜在的党风廉政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把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向事前转变,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

  (二)时效性原则。及时发现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并快速作出回应。

  (三)有效性原则。对预警的党风廉政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四)规范性原则。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形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第四条  反腐倡廉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访举报预警、案件预警、民主测评预警和调查研究预警。

第二章  信访举报预警

  第五条  实行信访举报分析制度

  (一)信访举报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信访举报梳理汇总。按信访举报内容分类情况,按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信访分类情况,按被举报人职级分类情况,越级信访举报情况,重复信访举报情况。

  (三)信访举报分析。信访举报的特点,信访举报的趋势,信访举报的热点、焦点问题,信访举报偏多或者比较集中的原因与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越级信访举报的原因与应采取的对策、措施,重复信访举报的原因与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四)信访举报分析报告应于下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实行信访举报会商制度

  (一)信访举报会商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信访举报会商内容:分析排查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预案。

  (三)信访举报会商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

  (四)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访举报会商报告。

第三章  案件预警

  第七条  实行“一案一议”制度

  (一)每查结一起案件,须及时组织案件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分析、研究案件。

  (二)分析研究的重点:案件发生发展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八条  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

  (一)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案件剖析报告。

  (二)案件剖析报告应包括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发生发展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预防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的对策与措施。

  (三)两个报告需在案件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民主测评预警

  第九条  民主测评主要内容

  (一)执行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情况;

  (二)落实反腐倡廉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

  (五)执行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落实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七)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八)其它需要测评的情况。

  第十条  民主测评形式

  民主测评主要采取随机民主测评、专项民主测评等形式。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析

  针对民主测评结果,重点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民主测评分析报告。

第五章  调查研究预警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三)反腐倡廉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

  (四)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需要调查研究的问题。

  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形式

  调查研究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分析

  根据调查研究所收集的资料,认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状况,了解掌握反腐倡廉的建设情况,及时揭示反腐倡廉的趋势和走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研究报告。

第六章  预警结论的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反腐倡廉预警结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廉政提醒;(二)廉政谈话;(三)廉政函询;(四)信访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责令整改。

  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采取廉政提醒或者廉政谈话措施:

  (一)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二)经案件调查不构成违纪,但存在其它党风廉政问题的;

  (三)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的;

  (四)民主测评中反映的廉洁从政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采取廉政函询或者信访告诫措施:

  (一)信访举报经筛选所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但需要单位或者个人澄清的;

  (二)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其它党风廉政问题,需要单位或者个人解释说明的;

  (三)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需要单位或者个人澄清的;

  (四)民主测评中反映的党风廉政问题,需要单位或者个人解释说明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采取诫勉谈话或者责令整改措施:

  (一)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经初查有错误行为但不构成违纪的;

  (二)案件经调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调查研究、民主测评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需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的;

  (五)根据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需要采取治本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令整改应以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的形式下达。

  第二十三条  建立反馈制度

  所采取的预警措施要求回复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实施反腐倡廉预警措施不力,致使单位或者所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函询、信访告诫、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的相关资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  预警措施由纪检监察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预警措施书面报告应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预警措施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警机制由黄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警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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