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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

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8:00      来源:  

 水政监察员誓词

  我是一名水政监察员,现在我宣誓:

遵守纪律    服从指挥

坚持原则    秉公办案

克己奉公    清正廉洁

文明执法    热情服务

忠于职守    乐于奉献

 

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黄河水事秩序。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

    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

    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水政监察人员是各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辖区内开展水政监察工作。

    二、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积极参加水政监察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四、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准确、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和相关材料。

    六、工作认真负责,按照执法办案规定及时处理案件。

    七、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八、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九、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聘任水政监察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可采取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二)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行政管理、包括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四)水资源管理及水保监督基础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职业道德规范;

    (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总队负责支队、大队负责人的培训;支队负责本队成员及大队骨干的培训;大队负责本大队成员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对学习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含政治行为、执法行为和举止等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由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监督。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政治行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规范执行。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持有《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注意礼节礼貌,在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相互接触时以敬礼的形式表示。敬礼分为立正举手礼、行进中举手礼和注目礼三种。

    第七条  立正举手礼适合着装时参加升国旗、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执行公务等;行进中举手礼适合行进中遇见上级领导及行进间队列相遇时等;立正注目礼适合受阅、参加升旗仪式,以及未着装或着装未戴帽时。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保持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威严。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着装参加会议时,应当脱帽,帽子放置在桌面前方,国徽对内侧。坐姿要端正,前胸距桌边保持10公分左右的距离。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言行不一,损毁形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水政监察人员,水政监察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水政监察在依法治河和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水资源管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

    (五)在依法收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水政监察或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八条  单位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及时取消其水政监察人员任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

 

执法办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办案、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做到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力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查处水事案件,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对影响不大,损害较小,损失在200元以内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及时处理。

    (二)对影响较大,损害较重,损失在200-10000元的案件,向大队长或副大队长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

    (三)对案情复杂,损害严重,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案件,向水政监察支队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

    (四)对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向水政监察直属总队或总队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

    第六条  在办案时,须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杜绝一人外出独立办案,不得向当事人索要物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第七条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遇有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大案要案是指:

    1、水事纠纷、哄抢防汛料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章工程建设的、吊销水行政许可证件的(包括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水工程设施遭破坏,损失万元以上的;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不法侵害的;

    4、有特殊影响的水事案件。

    二、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属本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三、非本职权范围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级水政机构协助处理。

    四、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本级水政机构协助调查。

    五、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做好备案工作。

 

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水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错误的;

    (二)对已结案的水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三)经水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经人民法院最终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导致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黄河部门合法权益受损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提议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的;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水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六)导致行政赔偿的;

    (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及的水行政处罚和其他水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七条  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对错案责任人调离水政岗位,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外,建议单位按错案程度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向错案责任人予以追偿。

    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九条  错案责任单位或者错案责任人,对做出的错案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黄河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是黄河法制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使执法统计工作达到准确、及时、全面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领导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此,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应由熟悉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认真的水政监察人员担任。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包括水事违法案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等。

    第四条  报表的种类包括《季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半年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全年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以及黄河水资源管理各类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根据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填报。《水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仍按以往各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报表》要在案件处理前上报。黄河水资源管理统计报表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六条  各类报表要力求准确、清楚,一律采用蓝、黑色钢笔填写,按照各类报表格式填报,不得自行更改。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为执法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鼓励统计人员的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第八条  按照水政水资源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现统计工作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建立执法统计员业务培训制度,凡新任统计人员必须接受基础统计工作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报表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并把统计工作列为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对不胜任者应予以调离。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黄河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黄河水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水政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水政监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书材料、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各水政监察队伍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水政监察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大队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备保存价值。

    (三)水政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迹要工整,符合归档要求。

    第六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分类:

    (一)水事案件类:水事案件受理、立案、处理、结案等审批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笔录及报告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状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三)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四)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各种水资源管理统计报表,水政监察其他类统计报表;

    (五)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附件,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政监察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六)其它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政监察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档案,防止虫蚀、受潮,搞好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使用

    (一)档案管理员应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为便于查找档案,档案管理员应编制档案总目录、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能够及时查找出所需内容,逐步实现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借阅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上级、同级、下级及其他部门需借调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按规定交还。

    借调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他人使用。

    (四)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使用效果,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总队、支队、大队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水政监察装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水政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水政执法工作高效运转,结合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政监察装备是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交通、勘查、通讯等专用工具及装备。

    第二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根据实际执法需要,本着“配置齐全、装备精良”的原则,配置各类执法装备。

    第三条  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应按照上级水政建设投资与本单位匹配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四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水政监察装备标准及水政监察服装的换发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只有取得水政监察执法证件后,方可着装。

    第六条  水政监察服装由委属单位水政部门组织,按照《黄委会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统一到水利部定点厂家购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第七条  执法办案专用车应标明“水政监察”字样,连同其它水政监察装备,未经水政监察部门同意,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平调给其他单位和部门使用。

    第八条  水政监察装备应列入水政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登记簿,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装备的监督管理和保存。

    公用水政执法装备使用前,须经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给执法装备管理人员保管。

    第九条  建立水政监察装备维修保养制度,按照不同品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水政监察装备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条  对水政监察装备使用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致使设备损害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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