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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8-12-03 09:57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治黄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创新,加速治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设立黄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技进步奖励的严肃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基础研究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工程技术类成果、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1、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⑴ 奖励范围

 

    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科学发现,为国内外同行认可,对治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

 

    ⑵ 评审标准

 

    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显著创新和突破,学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领先,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在公开刊物或正式出版物上被引用8次以上),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多的创新和突破,学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先进,在学术界被多次引用(在公开刊物或正式出版物上被引用4~7次),较大地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和突破,学术水平至少达到行业先进,为学术界所引用(在公开刊物或正式出版物上被引用1~3次),明显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应用技术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⑴ 奖励范围

 

    在实施应用技术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创新,并经治黄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提高了治黄生产的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

 

    ⑵ 评审标准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领先,成果推广应用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成果推广应用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至少达到行业先进,成果推广应用程度明显,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工程技术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⑴ 奖励范围

 

    在大型水利工程或系统工程建设中,依靠科技进步,保证了工程的先进性、实用性,被实践证明对黄河的治理开发与管理产生了明显效益的。

 

    ⑵ 评审标准

 

    在工程建设中有显著科技创新,规模、难度大,工程技术总体上至少达到国内领先,取得显著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工程建设中有较大科技创新,规模、难度较大,工程技术总体上至少达到国内先进,取得了较大的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工程建设中有明显科技创新,有一定的规模、难度,工程技术总体上至少达到行业领先,取得明显效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⑴ 奖励范围

 

    在管理科学、系统科学和决策科学等方面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被实践证明对治黄科技进步产生了明显效益,并通过鉴定(评审)的软科学成果。

 

    ⑵ 评审标准

 

    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上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对黄河治理开发等重大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有实质性创新,研究难度大,总体水平至少达到国内领先,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研究成果已影响和进入决策,得到中央、省、部及黄委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行业认可度高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战略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对黄河治理开发等重大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总体水平至少达到国内先进,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研究成果已影响和进入决策,得到省、部、黄委以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上具有实用性和前瞻性,对黄河治理开发等重大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总体水平至少达到行业先进,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已影响决策,得到黄委以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有一定行业认可度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设立黄河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委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2)确定评审委员会人选;

 

    (3)审定由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奖励建议;

 

    (4)协调奖励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

 

    (5)向上级推荐奖励成果。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委主任、主管副主任、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获奖建议。

 

    遴选水利行业相关专业约50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当年申报成果的专业分布特点,聘请其中1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

 

    在评审申报成果时,委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本办法,独立、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亲属的成果,在评审时应予以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专业评审组成员要对专业组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核实,取消其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不代表本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申报成果的形式审查、评审会议组织、获奖成果异议处理、获奖成果证书的发放、获奖成果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1、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原则上应是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国家、部(省)或委科技计划项目,并已获得委属单位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申报委科技进步一等奖者,必须获委属单位一等奖以上。

 

    2、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可以课题为单位进行申报。

 

    3、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所取得的局部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原则上应待项目全部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4、凡已申报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委科技进步奖。

 

    5、曾申报但未获奖的成果如果没有后续开展工作并取得实质性创新,不可再次申报。

 

    6、凡对成果所有权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申报时间

 

    科技进步奖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黄河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其附件。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两份(并电子文档)报委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包括:

 

    (1)技术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2)鉴定(评审)证书、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等技术评价证明;

 

    (3)查新检索报告书;

 

    (4)成果应用(引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委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成果所属范围,申报程序,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无误,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完成时间是否与规定相符,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及应用效益证明是否完备。

 

    2、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由专业评审组在充分了解、评估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依据科技进步奖评分参考表的逐项赋分结果及其理由、建议奖励等级。

 

    3、评审委员会首先听取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成果的初审汇报,经过答辩和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申报成果打分。投票实行一人一票,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最终得分。

 

    根据最终得分确定推荐奖励等级。大于等于90分为一等奖,大于等于80分并小于90分为二等奖,大于等于70分并小于80分为三等奖。

 

    对于项目的核心内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还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建议缓评。

 

    4、评审委员会做出申报成果获奖等级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

 

    5、评审通过的获奖成果,将及时向全委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异议期内向委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委科技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推荐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委科技主管部门可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经委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6、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成果并授奖。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授予

 

    1、科技进步奖常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在促进治黄科学技术进步和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现代化中有巨大推动作用的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建议,报请奖励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2、获奖成果(不含工程技术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

 

 

主要完成单位(个)

主要完成人员(名)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3

10

三等奖

1

7

 

    3、委属单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的,由委对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委属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进行物质奖励。

 

    4、机关部门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的,由委对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

 

    委科技主管部门和委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获奖成果的跟踪管理。成果完成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组织获奖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并定期提交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凡可以继续推广应用的获奖成果,如在获奖后两年内因成果持有单位(者)自身的原因未继续推广应用,将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委属单位制定的科技奖励办法应报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9日发布的《黄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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