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补充规定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约意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通过年度目标考核约束、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合同;项目法人依据合同以及履约保证金约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履行合同。
黄河水利委员会是黄河小北干流及三门峡库区黄河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是其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分别是山东、河南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的建设与管理处分别是其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向承包方收取,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五条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是承包方银行帐户上汇出的货币资金,应缴纳到项目法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上。缴纳时间应在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项目开工申请。
第八条 承包方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三分之二时,项目法人应退还承包人当前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0%。在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移交证书后半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剩余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利息退还承包人。对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而扣减部分不予退还。
第九条 项目法人未按建设合同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依据《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与追究办法》(黄监[2005]6号)追究其责任,并从其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追究其责任,且项目法人必须将处理结果三天内上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涉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按照规定扣除承包人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据《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责任追究办法》(黄建管[2005]32号)追究其责任。《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责任追究办法》中涉及扣减监理酬金的,一律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再扣除其监理酬金。监理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出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合同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据《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黄建管[2005]37号)追究其责任。《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中涉及扣减工程款的,一律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再扣除其工程款。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出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对扣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