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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

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1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承诺。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检验和工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进度款申报单和竣工结算报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指定专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签署姓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资料管理,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0.5%~1%:

    (一)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不符投标文件承诺的;

    (二)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

    (三)项目经理无故脱岗,或离岗超过3天未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项目经理没有岗位证书的;

    (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是本单位在册职工的;

    (六)擅自变更施工土场的;

    (七)不积极采取措施,非度汛工程拖延工期达到合同工期三分之一以内的;

    (八)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的;

    (九)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扣减合同价款10万元~20万元;造成损失的或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土场发生变更,未做相应土料试验分析、重新确定质量控制指标,仍采用原指标的;

    (四)非度汛工程拖延工期达到合同工期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2%~4%,2~3年不得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资格: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2%~4%,;情节较重的,2~3年不得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3~5年不得参加黄河水利工程施工: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近堤取土等行为,对黄河防洪工程造成损坏,危害黄河防洪工程安全的;

    (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六)拒不接受监理指令的;

    (七)伪造施工记录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5%,情节严重的,1~2年不得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非度汛工程达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度汛工程无法达到度汛要求的,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5%, 2~3年不得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揽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扣除全部违法所得,3~5年不得参加黄河水利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1%~2%;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2%~3%,1~3年内不得参加黄河水利工程施工;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扣减工程合同价款的3%~4%,取消参加黄河水利工程施工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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