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规程(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治黄新闻宣传工作,实现超前策划、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助推器、催化剂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治黄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服务,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治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贯彻治黄方针政策、传播治黄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我委“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舆论阵地。
第五条 着力宣传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黄河治理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近年来治黄事业取得的新进展。
第六条 全面、客观地反映黄河治理开发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及时、准确地报道黄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治黄工作的新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界对治黄事业更广泛的支持。
第七条 围绕治黄工作创新的主题,突出报道“三条黄河”建设和“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以及我委加大依法治河、科技治河力度的新举措,为全面推进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撑。
第八条 大力弘扬黄河精神,讴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在黄河上的反映,宣传黄河人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光荣传统,特别是治黄科技工作者刻苦攻关,致力于黄河问题研究的先进事迹,传播先进文化,凝聚全河职工把黄河的事情办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全河各级各部门的基本职责之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十条 委主任对全河宣传工作总负责;日常工作由分管的委领导具体负责,包括对委年度宣传计划的审定、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对于委里一个时期的治黄宣传方针以及规章制度,由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是治黄宣传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委里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年度宣传计划,负责治黄重大宣传题材的组织策划,以及全河宣传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与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出版中心是委属专业宣传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委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实施委里交办的宣传项目与活动,负责委主办媒体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媒体的质量和宣传效果。
第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并担任新闻发言人。
为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委属各单位还要明确承担宣传职能的部门和专职宣传工作人员,机关各部门要明确专职新闻联系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工作与信息发布,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要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全河各级各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书,制订具体考核标准,实行目标考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河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要点,重大题材有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要围绕治黄中心工作,加大新闻策划的力度,尤其对治黄重大活动和事件要超前策划,打好主动仗。
第十七条 策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前报有关领导或部门审查,充分吸取各方意见,校正报道方向,完善措施,以保证宣传的效果。
第十八条 对于委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要加强整体联动性,在委里的统一领导下,全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委属专业宣传机构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宣传职责。
第十九条 要注重发挥社会新闻媒体和委属新闻媒体两个优势,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治黄重大活动和事件的相关背景情况,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传媒手段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每次重大的宣传活动结束后,都要注意搜集、整理、汇总各媒体报道文章,对宣传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上报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或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须经委办公室预约。委办公室根据记者提出的采访内容,提出是否接受采访的建议,并与被采访单位或部门联系后予以回复,其中凡涉及治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的内容,应由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委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
委属单位接待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必须报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接待国内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可自行掌握,但要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审稿把关
第二十二条 为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做好审稿把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稿把关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国家政策为准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知情权。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与社会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通过主动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保障媒体拟发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领导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应对本级新闻宣传的行为负责,在审稿把关上实行领导责任制,拟发布的重要新闻信息必须经由单位领导审核或领导授权的业务部门和宣传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3、行为人负责原则。委各级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产生的新闻稿件,应由行为人进行审稿把关,并对稿件内容负责。
4、逐级审稿原则。下级单位在审稿中,如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的新闻稿件内容把握不准,应及时呈报上级单位,逐级审阅定稿。
第二十四条 审稿把关的内容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黄河汛情、工情、灾情的报道,必须进行审稿把关,并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黄河防汛总指挥部统一发布,新华社对外播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2、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黄河或国家部委领导到黄委检查指导工作等活动的稿件,须经委领导把关,并根据国家的规定送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审定。
3、涉及治黄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送委主要领导审定,或由主要领导委托的责任人审定。
4、委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会议,其宣传报道必须由领导同志本人或委托责任人审定。
5、机关各部门对外发布的重要业务信息和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定。
6、委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治黄信息,在对外发布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把关,如有必要,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委分管领导审定。
7、黄河年度十大新闻、以委名义刊发的贺辞(信)、慰问信(电)、通告、讣告等,须送委办公室核稿登记,由委领导或其委托的业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审稿把关的基本程序为:
委级送审稿件须由委分管领导或领导委托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报委办公室宣传信息处登记存档。
委属各单位送审稿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委托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报本单位宣传部门登记存档。
第二十六条 委属媒体要特别做好审稿把关工作。
1、重大活动实行通稿制。通稿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通稿原则上由委主办报纸负责起草,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委领导或相关部门审定。
2、委属媒体应根据国家及委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审稿把关细则,做好各自新闻稿件的审稿把关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由委宣传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对各种宣传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委专业宣传机构应对委属媒体的通联网络进行优化组合,规范建立统一的通联站,在信息渠道和发行管理上统筹运作,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
第二十九条 委属各单位要对宣传联络渠道和政务信息渠道统一归口,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传递的快捷性。
第三十条 宣传行业管理部门编报《宣传动态》,及时反馈、报送社会舆论对黄河和治黄事业的关注情况,为委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宣传动态》的主要内容:摘编和统计各类新闻媒体(重点是中央级新闻媒体和沿黄省区核心媒体)关于黄河的重要报道。
《宣传动态》的反映形式:主要摘登有关新闻报道的标题、发表媒体、发表时间,重要报道编录摘要。
《宣传动态》信息采集和编报方式:信息的搜集由委专业宣传机构承担。其中,报纸和网络新闻报道的收集由委互联网媒体承担,电视报道的搜集由委电视媒体承担。
信息搜集完成后,专业宣传机构应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委宣传行业管理部门,委属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和宣传活动信息,也要及时上报委宣传行业管理部门。
委宣传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最后的整理编辑和向委领导报送。
第七章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快速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治黄宣传工作中涉及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主要包括:黄河上发生的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及其重要变化、重大责任事故、相关地区或部门的水事纠纷和矛盾以及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等。
第三十二条 全河各级各部门以及委属专业宣传机构和媒体要密切关注、搜集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新闻线索,获取的新闻线索要在3小时内报告委领导,不得拖延、隐瞒,更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同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三十三条 成立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宣传报道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的委领导任组长,委办公室、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部门、委属专业宣传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宣传报道方案的审定及稿件的审稿把关。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道要注重现场采访,委属媒体记者或各级专职宣传工作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一时难以赶赴现场的,要通过委有关业务部门或其他渠道准确获取信息。
第三十五条 记者或专职宣传工作人员在采访过程中应与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报道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在治黄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宣传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委级宣传评先表彰的组织工作,具体措施为:
1、每年组织一次宣传先进评选活动,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在对委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评先表彰中,要考虑参与活动的宣传单位和个人;
3、对于在宣传活动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委按有关规定颁发嘉奖令。
第三十八条 获国家和省部级新闻奖、图书奖的,纳入委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具体程序:由获奖单位或获奖人所在单位将获奖情况(获奖通知、证书、奖牌)报委宣传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报委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宣传过失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委属单位、机关部门有下列宣传过失行为的,由其主要领导和宣传工作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法规予以处理:
1、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严重影响宣传效果或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单位或部门对外发布信息严重失实,致使媒体错误报道,给治黄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责任不到位,审稿把关不严,致使新闻媒体发表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报道,给治黄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
第四十条 委属新闻媒体及宣传行为人对下列宣传过失行为负责,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
1、未完成指定的宣传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治黄工作进展计划的;
2、违反审稿规定,擅自发布黄河汛情、工情、灾情信息,以及无发布权而随意发布其他重要治黄信息的;
3、组织和发表新闻稿件,不按要求送审,报道严重失实,给治黄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
4、捏造事实、扰乱视听,蓄意攻击治黄工作或制造、传播假新闻,客观上对治黄工作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宣传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全河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宣传职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关心支持本单位、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委属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以及各级各部门的专职宣传人员,可以参加各单位、各部门非保密内容的所有会议,查阅同级单位或部门的非保密文件,以便了解工作动态,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全河各级各部门要把年度宣传计划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立项时,要安排必要的新闻宣传经费,保证宣传计划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全河各级单位要为宣传部门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包括采访、摄影、通信、交通、上网等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全河各级单位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养,定期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委属新闻媒体要注重高层新闻从业人员的引进和现有工作人员的培养,建立新闻从业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切实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