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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制度(暂行)

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制度(暂行)

【字体:      】     打印      2007-09-07 08:26      来源: 黄河报·黄河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汛抗旱新闻宣传的引导与管理,增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递黄河防汛抗旱重要信息,为黄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黄河防汛抗旱宣传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水利部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为根本目的,在各级逐步形成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和突发事件发布制度。

  第三条  在黄河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中,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稳妥、内外有别的原则。

  第四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面新闻要主动发布,负面新闻要及时澄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防汛抗旱各级宣传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宣传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以及黄河流域有关防汛抗旱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旱救灾的指示、要求,国家防总、黄河防总对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家防总、黄河防总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工作等情况。

  (三)黄河防总以及各级防指的工作情况。重点是黄河防总派往各地的检查督导组、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情况。各级防指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意见的情况。黄河防总及各级防指有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具体部署、措施和成效。

  (四)及时、准确地通报流域和重点地区的汛情、旱情及特点。重点宣传汛情、旱情的成因、范围、发展及特点等。

  (五)通报黄河流域性、区域性和重点地区阶段性、重大的险情灾情。通报灾情要客观,重点说明灾害成因、损失情况、各级防指对抗灾救灾的组织、部署,以及各省(区)抗洪抢险救灾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水利工程和水文、通讯、预警预报、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洪水管理、洪水调度、防灾减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七)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及时转移和妥善安置滩区、蓄滞洪区等受威胁地区群众的举措。

  (八)各地按照防汛预案科学调度、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和发挥的效益。

  (九)各级防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抗洪抗旱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黄河河务部门职工在抗洪抢险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十)防汛抗旱突发性事件的情况及处置措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八条  在黄河防总,各省(区)、市、县防指分别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联络员。

  黄河防总新闻发言人由黄河防总常务副总指挥或黄河防总副总指挥担任。黄河防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由黄河防总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配有一名专门的新闻发布联络员。各级防指设立本级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联络员。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本级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新闻发布联络员承担本级新闻宣传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黄河防总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一)黄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二)当花园口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龙门站发生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并发生严重漫滩、塌岸损失的;

  (三)黄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四)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五)黄河干流一次性洪涝灾害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六)黄河防汛抗旱工作重大措施、法规、方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黄河防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一)黄河流域或流域内数条支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二)当花园口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洪水,龙门站发生500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洪水;

  (三)黄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四)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五)一次性洪涝灾害造成5人以上死亡;

  (六)黄河防总组织实施的重要工作进展及成效;

  (七)由于片面、失实或错误报道,引起公众误解、造成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及时予以澄清或纠正的情况;

  (八)其它由黄河防总研究决定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黄委办公室负责黄河防总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做好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承办工作,包括新闻发布的方案制定、新闻媒体人员的邀请、新闻发布材料审阅、宣传口径把关、会务组织等。同时负责各级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工作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要指定专人动态收集社会媒体有关黄河防汛方面的报道,对报道内容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向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负责单位提供。

第四章  宣传形式

  第十四条  宣传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黄河防汛重要信息。

  (二)新闻通气会。向邀请的新闻媒体通报新闻信息,新闻发言人以主持人的身份出席,旨在保证信息的畅通,加强与新闻单位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工作联系。

  (三)召见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发布新闻。此类新闻发布带有解释性,是以定向新闻媒体为主的新闻发布形式。

  (四)授权发布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媒体发布供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单位使用的稿件。

  (五)通过内部媒体对外发布新闻。

第五章  惩  戒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黄河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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