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培训暂行办法
黄委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增强新提拔领导干部的法纪观念,提高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新提拔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培训的对象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反腐倡廉理论、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等。
第四条 廉政培训主要采取脱产集中的方式。
第五条 廉政培训每年举办1-2期,每期5-10天。
第六条 廉政培训考核主要采用基本知识测试、撰写学习体会文章、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基本知识测试,主要考查学员对于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基本知识测试占40%。
(二)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主要考查学员对反腐倡廉理论、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占30%。
(三)考勤,主要对学员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时间的考查。考勤占30%。
学员在培训期间出勤率必须达到95%,低于95%的,本项考核得分为“O”。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须继续参加下期培训。
第七条 廉政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
第八条 新提拔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廉政培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本人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但仍须参加下期培训。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廉政培训的,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出具廉政鉴定。
第十条 廉政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廉政培训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委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