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干部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干部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和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委干部交流机制,依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就黄委机关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交流的目的
1.把干部交流作为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要环节和举措,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使年轻干部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增长知识,提高能力。
2.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逐步实现委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基层单位领导工作经历的人员达到一半以上,机关处级干部中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激发干部潜能,为治黄事业提供更好的组织与人才保证。
二、干部交流的类型
干部交流分四种类型:
1.领导干部在委机关部门内部、部门之间或与委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的转任交流;
2.领导干部在委机关与委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任职交流;
3.选派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委属单位、地方部门(单位)、上级机关或其他部属机构挂职交流;
4.新招录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安排到治黄一线锻炼。
三、交流对象及交流方式的确定
1.任现职3年及其以上,只有现职级一个职位任职经历的正、副处级干部(含部门副职),分批在本部门(部门副职可进行分工调整)、跨部门或到委属单位进行交流。副局级干部的交流根据具体情况由委统一考虑。
2.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缺少基层单位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有重点地选派到委属二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任职或挂职交流,挂职时间为两年。
3.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其中:
(1)担任同一部门正职领导职务满9年的,实行跨部门、跨单位交流;
(2)担任同一部门副职领导职务满6年且分工未调整的,进行分工调整或跨部门、到委属单位交流;
(3)担任机关部门处(室、部)正、副处长(主任、部长)职务满6年的,在本部门内部、跨部门或到委属单位交流。
4.新招录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安排到治黄一线锻炼。其中直接从高校招录的大学生到治黄一线锻炼时间为二年;其他人员到治黄一线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年,锻炼时间与之前的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不得少于两年。治黄一线是指山东河务局、河南河务局、山西河务局、陕西河务局所属的基层水管单位、养护公司、施工企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所属的基层水土保持试验站,水文局所属的水文站,以及其他委属单位类似的治黄或生产一线。
5.按有关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
6.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或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交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新提拔干部试用期未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委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每年交流人数按本部门应交流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掌握。开展干部交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交流条件,结合部门实际,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拟订的交流人选或交流方案书面报送人事劳动局。其中,部门副职跨部门或到委属单位交流,个人可申请或由人事劳动局研究提出;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在本部门内部交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调整结果抄送人事劳动局,需跨部门或挂职交流、安排到基层锻炼的,按程序报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
2.人事劳动局综合机关各部门的干部交流意见,根据干部交流的总体需求,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委机关干部交流建议方案。
3.选派干部到地方交流、参加上级安排的各种交流,由人事劳动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交流方案。
4.交流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黄委党组或人事劳动局研究确定。
5.交流方案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或交流前谈话。
6.办理干部交流手续。如涉及提拔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工作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的规定,认真做好干部交流的相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各部门不得随意将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交流或锻炼的干部抽调回委机关工作。
2.交流干部应当严格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指定时间到新的岗位工作,需要接转行政、组织、工资关系的应及时办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职或降职使用。
3.干部交流后,不得干预原部门、处(室、部)的工作,公共财物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六、交流干部的管理
1.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交流的积极性,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对于挂职交流干部家庭的实际困难要给予应有的照顾。挂职交流或到治黄一线锻炼干部的接收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干部同样的标准安排工作、严格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业绩。挂职交流干部每隔一年、到治黄一线锻炼干部每隔半年,要向委人事劳动局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委人事劳动局要做好对他们的跟踪考察,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完善他们的档案资料。对于表现不好、不安心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对于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干部,要延长交流或锻炼期限。
2.要把干部交流与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今后,提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须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复杂环境中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3.干部任职交流,占用任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各单位不得随意利用干部任职交流另行设置领导职位。干部挂职交流,不占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在原部门发放;在挂职交流期间,委机关保留其相应的职位。
4.挂职交流干部在挂职单位一般不得提拔,确因工作需要而提拔的,须有领导职数,并报委同意后方可进行,且须在干部提拔前接转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挂职交流干部在挂职单位提拔后,即转为任职交流。
5.对于异地交流干部的休假、探亲及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