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汛期防汛机动抢险队管理若干规定
黄河汛期防汛机动抢险队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使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依据《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修订)》,结合目前防汛机动抢险队调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作为《黄河下游专业机动抢险队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防汛机动抢险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本队防汛准备工作情况、抢险队人员、设备所在地点及从事的工作等情况上报省黄河防汛办公室。省黄河防汛办公室对各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情况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上报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条 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在黄河主汛期,应根据雨、水情实行四级待命制度:
一级待命。黄河下游发生4000m3/s流量以上编号洪水,自本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抢护范围内河道流量起涨至流量回落到正常状态,抢险队所有人员和抢险设备应在驻地集中待命,一般情况人员不得请假外出,做好随时出发的一切准备,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立即集合出发。
二级待命。发布黄河下游洪水正式预报,防汛机动抢险队所有人员和抢险设备应在驻地待命,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在20分钟内集合出发。
三级待命。发布黄河下游洪水参考预报或黄河下游发生小洪水,防汛机动抢险队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返回驻地,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级待命。黄河流域无强降雨且中下游河道流量处于正常状态,防汛机动抢险队不得到所在市辖区外从事工程施工等活动,并应加强设备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条 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处于四级待命状态时,抢险队人员、设备所在地点有变化时,应及时向省黄河防汛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在黄河发生洪水期间,不得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一般险情的抢险。
第六条 在黄河下游发生4000m3/s流量以上编号洪水时,一般不得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控导、护滩工程的险情抢护。经慎重研究,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控导、护滩工程的险情抢护时,必须保证抢险队人员和设备能够安全撤离。
第七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应先由省黄河防汛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用电话通知抢险队队长或副队长,然后用明传电报向抢险队正式下达调动命令。
第八条 省黄河防汛办公室向防汛机动抢险队下达调动命令后,应及时将调动命令抄送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抢险队所属市(地)黄河防汛办公室和险情所在市(地)黄河防汛办公室。
需要跨省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抢险时,由险情所在省黄河防汛办公室向黄河防总办公室提出申请。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向抢险队所属省黄河防汛办公室下达调令,并将调动命令抄送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险情所在省黄河防汛办公室。
第九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命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简要描述险情地点、险情概况及抢险现场情况;
2、对抢险队赴现场参加抢险的人员、设备及携带料物等要求;
3、对抢险队赴现场的时间要求;
4、跨省、市(地)调动机动抢险队时,要提出建议抢险队行走的路线,必要时,要求险情所在市(地)黄河防汛办公室派人(必要时派公安警车)在辖区内为抢险队引路。
5、注明下达调动命令的单位的联系电话(具有来电显示、录音功能),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抢险现场负责接待的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6、对有关方面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 防汛机动抢险队在行进及抢险的过程中,应与下达调动命令的单位保持联系,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同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情况。抢险结束后,防汛机动抢险队应向下达调动命令的单位报告,经批准方可返回。
第十一条 黄河下游发生4000m3/s流量以上编号洪水,河道流量恢复正常状态后,各防汛机动抢险队应及时对本队在洪水过程中参加抗洪抢险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5日内上报省黄河防汛办公室。
抗洪抢险总结应包括:抢险地点、时间、人员、设备及完成的工作量;抢险经过及效果评价;经验与不足;有关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试行。
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