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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晋罚决字〔2024〕第1号

【字体:      】     打印      2024-03-19 09:49      来源: 黄河网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对平陆县引黄服务中心(原平陆县常乐扬水工程服务中心)涉嫌违法取用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2023年度1至7月,你单位管理的常乐扬水工程实际取水量已达540.3994万立方米,超量180.3994万立方米,超过取水许可水量50%,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平陆引黄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陆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编字〔2021〕5号),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证据二: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照片,证明水政监察人员取证合法。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勘验图,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从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地点、设施。

  证据四:取水许可证(编号:A140829S2021-0268),证明你单位被许可的年取水量为360万立方米

  证据五:平陆县引黄服务中心常乐站2023年逐日取水量月报表、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23年10月9日填报)、三门峡枢纽管理局2023年度《黄委审批发证的取用水户取退水月报表》,显示你单位2023年1-3季度取水量为540.3994万立方米,超量180.3994万立方米,超过取水许可水量50%。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从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时间、事实

  证据六:对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2023年度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时间、事实认同无异议。

  证据七:责令改正认定书、认定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未履行本单位责令改正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规定,本单位应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鉴于平陆县水利局已对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对常乐扬水工程一级站进行扩建改建,2021年改建原有取水泵车,2022年开始将一个泵车扩建为3个泵车,取水能力由1.36立方米每秒增加到3.26立方米每秒,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平陆引黄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陆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编字〔2021〕5号),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证据二: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照片,证明水政监察人员取证合法。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勘验图,证明你单位从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位置、事实。

  证据四:对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时间、位置、事实认同无异议。

  证据五:责令改正认定书、认定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未履行本单位责令改正的要求。截至目前仍未完成补救措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山西黄河河务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2.吊销取水许可证(编号:A140829S2021-0268)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24 0000 0001 8157直接到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12家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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