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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治河管河 推动环境行政指导

加强依法治河管河 推动环境行政指导

【字体:      】     打印      2015-03-05 09:37      来源: 黄河网  

环境行政指导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其职能或职责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而对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当前依法治河管河、大力建设水生态文明的环境中,水利系统特别是黄河河务部门,肩负着特殊的水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行政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

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意义

首先,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水资源、水环境代价过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等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扭转水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而加强环境行政指导,便是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力建设水生态文明的保障措施,有助于推动水资源从开发利用为主向开发保护并重转变,从局部水生态治理向全面建设水生态文明转变,切实把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实抓好。

其次,由黄河自身的自然地理因素决定的。黄河作为我国含沙量最高的河流,其流经的地区出现的环境问题尤为突出。当前,黄土高原地区面临着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繁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尖锐、环境承载能力薄弱、水生态保护压力较大及流域综合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东平湖有过防洪自然山体被开采的问题,现在湖区内存在非法采砂行为,这不仅会破坏其原有滞洪功能,还会恶化湖区自然环境,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这些问题的产生,固有自然和历史的因素,也有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的因素。

如何实施环境行政指导

环境行政指导具有行为引导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单向运作过程,而强调行为双方的双向沟通与互动。行政指导操作上的柔和性,有助于行政人员诱导、引导相对人,达到预期目的。

在黄河水政工作中,我们该如何推动与实施环境行政指导呢

在指导原则上,应坚持合法、合理、自愿、公正。河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环境行政指导内容应合理、适当,不能因环境行政指导而放弃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管理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指导说理,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环境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

在指导内容上,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重大项目审批许可指导。针对重点跨河建设项目实施重点指导,提前介入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自觉规范项目建设安全行为,做好防洪设计及补偿,完善申报材料,协助做好每个环节的申报备案工作。二是安全管理指导。针对浮桥专项巡查,可采用咨询、诊断、组织专家指导等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项浮桥安全管理制度,并与地方交通部门做好行政指导的合作。三是执法事项提示。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情况,在水事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相关要求,引导、督促其按要求履行护河义务。四是轻微问题警示。对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五是重大案件回访。对已实施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或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依法治河管河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但是,单靠法律的力量有时难免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环境行政指导作为法律这一硬手段的软支撑,将会成为水利部门治河管河的又一有力手段,以更好地践行治河为民、人水和谐的理念。

(作者为山东河务局)

作者: 王伟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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