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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问题及思考

山东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问题及思考

【字体:      】     打印      2020-04-21 09:53      来源: 黄河网  

近年来,沿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受利益驱动,发生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种植、乱搭乱建以及非法排污等违法违章行为逐渐增多,这给基层黄河水行政执法及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小挑战。

2016年以来,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山东河务局扎实启动了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截至2017年底,山东黄河所属30个水政监察大队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获得改革批复的各市及县(区)河务局立即行动,多措并举开展水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组建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提高执法保障水平,制定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各基层黄河水政执法队伍得以充实和加强,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涉河案件查处率大幅度提高,山东基层黄河管理工作提升至新高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包括改革配套制度缺失,水行政综合执法职能界限不清,新增水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一要加强水利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制度建设。为深入推进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规范水行政综合执法行为,建议黄委和山东河务局在《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要求,结合基层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改革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基层河务局开展相应改革。在现有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实践要求,进一步出台或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制定完善黄河河道执法巡查工作制度、水行政综合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水行政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并公示各项水行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水行政综合执法行为。

二要明晰水行政综合执法职能。本次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在于“综合”二字,将治黄管理工作相关的执法职能统一交由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因此,随着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应重点考虑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进行整合,健全执法体制,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统一行使水行政执法权能的基础上,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水行政管理与水政执法队伍应当实行岗位分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议由水政科(处)主要负责水政执法人员培训、水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与考核等行政性事务,水政监察队伍开展具体执法工作。

三要增加水利综合执法改革投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推行水利综合执法改革的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提高改革预算资金投入。一方面,由黄委或省级河务局制定相关依据性文件对专职水行政执法办公办案场所建设进行统一要求,参考前期试点单位的改革经验,各单位投入资金对水行政执法办公区和办案区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设置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物证室、辨认室、案情分析室以及调解室等。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各自辖区河道范围及堤防长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考虑为执法车辆不足的单位统一配置水行政执法车辆,充分提高执法硬件设施水平,为水政监察队伍切实履行综合执法职能提供保障。

四要加大基层水利综合执法人才培养力度。深入推进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改革,执法人才的培养是关键。一方面建议各基层单位统筹考虑执法人员配置,适当安排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充实水政执法队伍,进一步优化专职水政监察大队人员学历和年龄结构。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于新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坚持“上岗必持证,持证必培训,培训必考试”的基本原则,狠抓队伍建设,由各级黄河河务定期组织水行政执法培训班,就开展基层黄河执法工作需所必须掌握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管、河道采砂监管等贴近水行政工作实际的内容定期开展集中学习,促使其熟练掌握水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尽快适应基层黄河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需要。

作者: 杨占波    责编: 范江涛 李银鸽 席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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