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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需求弹性调查及政策建议

农业水价需求弹性调查及政策建议

【字体:      】     打印      2018-09-11 09:31      来源: 黄河网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最大的节水潜力所在。当前我国农业水价以政府成本定价为主,需求弹性数量分析少,农业水费承受能力评判标准陈旧不一,不利于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机制,制约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研究及实践进展基础上,对农业水价需求弹性进行了典型调查,分析了农业水价调整对用水需求的弹性效应,估算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节水的潜力空间,并就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出了政策建议。

农业水价需求弹性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外学者对农业水价弹性关注已久,但受区域差异、样本数据等制约,深入系统的定量研究并不多见,且与水价政策实践难以有效衔接。加之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成本定价原则,在实际定价过程中对农业用水的需求价格弹性明显考虑不够。

农业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农业水价政策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学术界长期探讨的热点问题。从国外研究看,有学者认为应把稀缺性和效用价值论作为农业用水定价的基础,把效率和公平作定价原则,把补偿成本、促进节水作为定价基本目标。也有学者认为,考虑到灌溉用水的公共物品特性,水价政策应更多考虑公平、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次优定价”。从国内研究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影响,我国农业用水长期实行低价甚至无偿供水,直到改革开放后农业水价政策才逐步走进学术界的研究视野。学者们围绕农业水价成本构成、价格核定、政策选择等开展了长期研究,总的观点是,在定价时既要依据供水成本,也要把水费承受能力作为重要考量。

纵观现有学术成果,囿于研究的局限性、地域的差异性和政策的难普适性,国内外学者对水价政策的研究仍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农业水价需求弹性的系统分析和应用实践相对不足。我国长期实行政府定价,在定价时以供给侧的成本核算为主,对于需求侧的水价弹性因素的考量微乎其微。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实践基础上,对农业用水需求弹性开展分析,据此提出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措施建议。

典型地区农业水价需求弹性调查分析

笔者在综述国内外研究进展基础上,重点对国内专家学者王浩、沈大军、裴源生等关于用水需求价格弹性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对我国农业用水价格需求弹性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调查分析,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农业水价和需水量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调查表明,我国农业水价需求弹性普遍分布在-0.15到-0.75之间,表明农业用水量和农业水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随着农业水价的提高,农业用水量将呈现不同幅度的下降趋势。

二是农业水价需求弹性随水价动态变化。调查表明,当农业水价很低(不收水费)时,用水需求几乎不随价格调整而变动, 即价格弹性为0,表明用水户对水价不敏感(刚性需求);当农业水价很高时,用水需求随价格调整将逐步减小,而当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如远远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弹性将趋于无穷大,极端情况下农业用水需求为0。

三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水价弹性普遍偏低。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农业水价需求弹性普遍分布在-0.5到-1.5之间,大于我国农业水价需求弹性-0.15到-0.75的水平。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农业水价相对更高,农民用水户对水价调整更为敏感,而我国农业用水长期实行政府定价,水价往往低于供水成本,有的地方甚至不收水费,用水户对水价的敏感程度相对较低。

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对策建议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核心。当前,我国农业水价水平总体偏低,没有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特别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面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其中的核心地位未能充分体现。我们认为,水价弹性对农业用水定价而言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农业水价“怎么定”“定多高”,关键要兼顾农业用水商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统筹农业用水供需两侧,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用水需求、水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是关于农业水价“谁来定”。农业用水既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特性,也具有一定商品属性。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定价主体相对单一,是造成农业水价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今后要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坚持政府主导基础上,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农业用水进行定价。

二是关于农业水价“怎么定”。农业用水不仅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也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现实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空间维度看,农业用水状况与地方水资源禀赋、灌溉用水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种植结构等具有密切关系;从时间维度看,水资源条件变化、市场供求变化等都对农业用水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农业用水定价时,要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建立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在全面推行两部制水价基础上,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状况,对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进行灵活调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

三是关于农业水价“定多高”。农业水价弹性分析表明,提高水价对农业用水具有明显抑制效应,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主要是考虑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是下限,只有达到下限工程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工程老化失修、损毁严重、效益衰减,不利于保障农民用水权益。从现实来看,考虑水资源条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农业用水定价不能单纯从促进节水和工程两性运行的角度考虑,还必须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问题。为此,应区别不同作物类型、用水地区等,采用差别化的方式定价。

四是有关保障政策措施。农业水价改革一头连着农民和粮食安全,一头连着水资源和水安全,单纯提高水价尽管可以促进节水,但农民难以接受,不提价又不利于节水和工程运行。为此,在适当提高农业水价促进节水的同时,必须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保障农民在合理高效用水的情况下用得起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方面,要尽快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作者为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

作者: 马超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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