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信访工作须把好“七关”
基层信访工作须把好“七关”

随着社会发展、改革深化,职工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求日趋多元化、多样化,信访问题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做好基层信访工作,必须把好“七关”,切实做到与职工群众面对面,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把好接访关。有访必接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信访尤其是初信初访接待,是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对矛盾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全面系统学习信访法规和政策,不能含糊其辞、无话可说、无态可表,至少要做到不说外行话、不办外行事。其次,要学习一定的心理知识,准确把握和判断信访人心理活动,做到既态度明确又不激化矛盾。其三,要掌握一定的接访技巧,做到态度诚恳赢信任、动之以情暖人心、仔细倾听解人意、循循善诱了实情、晓之以理消人怨,尽力使来访人能够情绪平稳、理性表达。其四,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准确进行信访登记,请来访人仔细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来访事由、诉求等。对5人以下来访者,要逐人登记;集体访至少要登记5名代表信息。其五,对大规模集体访,要沉着冷静,依法引导信访人选出代表,并到指定地点接谈。同时,要及时联系单位安保和地方公安部门到场控制局面,避免事态恶化升级。
——把好受理关。信访事项受理,是解决问题的入场券,必须精准判断,凡是本单位(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都应受理,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情况除外。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有三类:一是不属于本单位(部门)法定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引发的问题;二是已经由有关单位(部门)受理并在法定办理期限的;三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已经复核结访或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期限又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把好时间关。《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给工作造成被动,甚至会因此产生“信访中的信访”问题。各单位或职能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必须在接到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姓名或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须在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告知书;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但须书面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期限,均不得超过30日。
——把好程序关。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后,根据涉事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按照交办、呈报、直接办理、转送、协调处理、存信等程序办理。涉事直接责任单位(部门)办理结束并出具处理意见告知书后,依据信访人申请,由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复查、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复查意见告知书、复核意见告知书,信访事项办理实行三级结访,复核意见即为最终意见。严禁越级、重复出具书面告知书。
——把好书面答复关。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常用书面告知书有5类: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延期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复核意见告知书。告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既要按照规定涵盖信访人基本信息、诉求、处理过程等必然要素,又要字斟句酌、慎之又慎。对时间跨度大、涉及人数度多、问题复杂、政策性强的信访事项,出具告知书时,既要事先经上级信访和职能部门归口审核把关,又要同时进行法律咨询,做到依法、依规、依职权范围规范出具。
——把好沟通关。一是做好横向沟通。接访登记后,要及时联系本级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政策解释,并相互交换意见,统一思想,一个口径对外。二是做好上下沟通。苗头性、群体性信访事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上级归口部门报告或书面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各方,超前研判,做好预案。出具书面告知书时,必须事先经上级对口部门审核。依申请进行复查、复核时,职能部门要向前一级书面答复单位的对口职能部门详细了解情况,做到答复事实清楚准确、有理有据、意见明确;信访工作部门要归口了解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及相关情况,认真把好时间、程序、格式关。三是密切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按照属地原则,凡涉及沿黄群众的信访事项、大规模集体访、缠访闹访个体访,要及时联系地方公安、维稳部门,有效控制事态,避免升级为群体性极端事件。要积极争取地方信访、维稳等部门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把好资料关。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书面告知书、重大信访事项文字材料、领导和上级批示件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对群众来信,拆封时应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要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登记后进行统一编号、打印信访处理笺,再按程序运转办理。尤其要注意信封和信访事项处理签的收集、归档。信封是重要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理;信访事项运转办理,要反映在来信、来访处理笺上,不得直接在来信或信访人递交的书面材料上批示或标注。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已经交办、转办又重复接收的信件和相关材料,要登记后集中存放,并按规定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