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三个一” 让湖泊不再困惑
推行“三个一” 让湖泊不再困惑

湖北省湖泊局华平先生的文章《梁子湖的困惑:共管下的失管》(见5月28日出版的中国水利报民生周刊),深刻揭示了“九龙治水”的管理弊端,即:一个梁子湖4个“婆婆”——武汉市江夏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大冶市、咸宁市咸安区,这4个“婆婆”把梁子湖一分为四,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共同上演着“开发”竞赛戏。除去4个“婆婆”外,梁子湖还有环保、林业、交通、国土、水产、旅游、水利、建设等多个准“婆婆”。正像华平先生所言:“一些部门重开发、轻保护,重短期行为、轻长远利益,执法不严,管理不力,客观上纵容了非法开发和掠夺性经营。特别是那些跨界湖泊,受经济利益驱动,地区之间在湖泊勘界、资源开发上往往见利就抢,遇事就推。”
读了华平先生的文章,笔者感触良多。梁子湖的困惑并非梁子湖所独有,“梁子湖现象”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着。那么,如何医治湖泊的“困惑”症呢 笔者建议建立“三个一”的湖泊管理机制。
一个湖长。湖泊管理中既需要法治,也需要人治。而要做好“人治”,建立“湖长”制就不失为一个好法子。不过,担任湖长的人选必须是“说了算”的人物,譬如:市长、省长等,最低也应该是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否则,难以驾驭下一级政府的决策者。湖长一旦确任,就意味着湖长成为湖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湖泊管理得好,湖长有政绩;反之,则担责任。
一个规划。梁子湖之所以“困惑”,也与4个“婆婆”各有自己的小规划有关。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制订规划,规划越多越失管。为此,在湖泊管理中不要那么多规划,一个湖泊编制一个规划就足够了。编制规划时需要坚持“保护为重,适度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实行开放性的规划编制,即:组织水利、林业、水产、环保、交通、旅游、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专业的专家共同协商编制,并广泛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湖区老百姓的意见,以使规划切实可行。湖泊管理规划发布后,与湖泊管理有关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可另起炉灶,违背统一规划而制订自己的小规划。若发现类似情况,不但视为非法,还应追究决策人的责任。
一个主管部门。正像华平先生所言:“群治就是不治,共管就是失管。”为此,湖泊管理亟需解决“群龙乱舞”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湖长之下,应该设立一个综合性、权威的湖泊综合管理机构,由水利、林业、环保、水产、旅游、交通、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及专业人员组成,一方面负责湖泊状况普查、信息发布、规划落实、功能调整、水质监测、湿地保护、水资源管理、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湖泊生态环境修复等;另一方面开展监督执法活动。湖泊综合管理机构的执法,类似于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执法,属于部门联动、协作性执法。湖泊综合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湖长,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跟着湖长走,即:湖长是市长的,由市财政发放;湖长是省长的,由省财政发放。在业务上,湖泊综合管理机构仍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须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