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黄河河道采砂行为势在必行
规范黄河河道采砂行为势在必行

近年来,在河南黄河河道内无证采砂、未批先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因此而诱发的儿童溺亡事件不时见诸报端,造成有的同志“谈媒色变”。有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有关领导的批示和高度关注。
对此,必须认真分析问题症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以期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两方面实现“双赢”。
一、出现这些问题的成因
客观上,河南黄河水政监察人员较少,交通工具、办案设备不足,与之所承担的较大的、繁重的河道管理任务不相适应,从而造成了“鞭长莫及”。除此之外,滩区老百姓要求脱贫致富、发展经济与流域实施最严格的河道管理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
主观上,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五缺五不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责任心、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大局意识、缺乏政治敏锐性。
由于个别单位在认识上存在着五个缺乏,很自然地就造成了在行动上的五个不到位:人员安排不到位、制度制定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巡查不到位。
二、这些问题产生的影响
就无证采砂、未批先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来说,不仅严重违法了有关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而且还影响了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就因河道采砂而诱发的儿童溺亡事件来说,首先,给溺水身亡的孩子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使该家庭残缺不全,换位思考,其家人一定伤心难过,悲痛欲绝,痛不欲生。
其次,给河务部门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溺水身亡儿童不管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家长从《民法通则》上来说是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作为采沙者,因其采砂留下水坑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众所周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捷方便、覆盖面广等特点。河务部门作为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承担着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和管理河道的管理职责,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黄河”形象。
三、正确、辩证看待出现的这些问题
从河务部门的愿望来说,不希望在河道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如违规采砂、溺水等事件。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要正确、辩证地看待出现的这些问题。大家都知道,从我国法律部门分类来说,分为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成为法典的只有刑法,刑法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说有几百条,非常系统、非常规范,非常完整;机构设置上有公检法司,非常健全。尽管如此,刑事案件屡屡发生。为了应对不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还要不断地出台一系列特别法律。
与此类似,河道内出现一些问题不足为奇。出现问题是必然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非常正常的,符合辩证法和自然规律;相反,不出任何问题是偶然的,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不正常的,不符合辩证法和自然规律。
出现一些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采取何种态度进行应对。面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千万不要认为符合辩证法和自然规律而心安理得。否则,就大错特错。法律赋予黄河水政监察相应的管理职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反之,就是失职或渎职,严重者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媒体的宣传报道,要将媒体的宣传报告看作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监督、保障。面对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要举一反三,反思我们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足,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堵塞漏洞,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尽量减少或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四、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和途径
(一)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近些年来,虽然国家颁布了《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其条款往往规定的较为原则,真正要付诸实施,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省人大、省政府等,出台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河道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对于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直接引用作为依据进行处罚的、也是使用最多的是《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河南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黄、沁河河道主管机关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是1992年由省政府颁布实施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金额二千元以下的由县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罚款标准显得有些偏低,不足于震慑违法者。有的违法采沙者心甘情愿地愿意接受罚款,因为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违法采砂收入。因此,应当适时修改该“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河道管理的需要。另外,还应尽早出台《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并将有可能影响河道行洪的采砂活动纳入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黄河河道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更加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采砂活动提供重要的依据,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还要督促采砂单位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以减少或者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队伍建设和管理,是做好黄河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保证。应当积极组建水政监察支队和大队。在此基础上,与水利公安一起,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水政与水利公安“一文一无”互补的重要作用,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采砂。根据国家《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采砂行为,防汛指挥部可以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部可以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打铁必须自身硬”。法律法规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出台,可谓学习无止境,素质提高无止境。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规范采砂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近年来,河南河务局出台了“河道采砂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采砂许可权限的各级河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本着“热情服务”、“特事特办”、“急人所急”、“想人所想”精神,诚心诚意地为广大公众服务。对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河道行洪及其工程安全的采砂申请,要提高工作效率,快审快批,以避免因久拖不批而形成事实上的违规采砂行为;反之,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影响河道行洪及其工程安全的采砂申请,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借此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使采砂申请人心服口服。
(四)采砂单位应做出安全承诺,增强其风险和安全意识
近年来发生的河道采砂儿童溺亡事件,有的除了家长教育监管缺失外,采砂单位无人巡查、无人值守、无人提醒,疏于管理,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多策并举,督促采砂单位做出安全承诺,增强其风险和安全意识,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完善采砂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建立“警钟长鸣”长效机制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民生为重的治河管理理念,是一项可产生长效的重要举措,它发挥着未雨绸缪、警钟长鸣不可替代的作用。督促采砂单位,按照河务部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规定,在采沙坑周围、水边线、进出口等重要位置,设置相对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大大减少河道采砂儿童溺亡事件的发生概率,从而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六)积极引导媒体,多做正面报道
首先,要善待媒体,积极引导媒体,按照黄防总办近期印发的《黄河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要点》、《河南河务局新闻宣传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多做正面报道;其次,按照舆情监控办法,加强舆情监控,严格处置程序,尽量减小相应的负面影响。
(七)加强河道巡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按照黄河河道巡查有关规定,本着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河道巡查。防汛期间和其他重要时段,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巡查频次。在巡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规采砂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也要及时提醒和处置,把安全隐患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督促采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巡查、管理职责,避免或减少溺亡事件的发生。
(八)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心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心,本着“有错必纠和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因河道巡查不力而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不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或隐瞒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据《黄河河道水行政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