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县行政区域地理上分属黄河流域、淮河流域两个独立集水区域,现就涉水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向贵单位咨询。 依据《黄河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想请教:1.?同一县域内,地处淮河流域集水范围的区域发生无证取水等涉水违法行为,法定应当适用《水法》还是《黄河保护法》作出处罚? 2.?能否不划分流域集水边界,将整座县域全部统一适用《黄河保护法》开展行政处罚? 3.?若未出台正式规范性文件或书面批复,仅按照统一适用口径跨流域套用《黄河保护法》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执法风险?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查处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以及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等水事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3.同一县域跨多个流域,位于淮河流域集水范围区域发生的无证取水等涉水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类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上述条文规定等具体情况,研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适用条件,依法确定能否依据该法实施行政处罚。 4.若不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类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上述条文规定等具体情况,仅按照统一适用口径跨流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作出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