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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请问: 1、于黄河保护法实施前在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管理范围内建设完成的水产养殖项目,现在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2、于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在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管理范围内建设完成的水产养殖项目,现在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3、目前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管理范围内能否新、改、扩建水产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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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